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13.040.40 CCS Z 60 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 5808—2023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 -09-01发布 2023-12-01实施 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北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13/ 5808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欣沛、周迎久、倪爽英、贾新艳、聂巨亮、赵卫凤、韩珊、孟琛琛、 李歆琰、穆岩、李艳华。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 2023年8月17日批准。 DB13/ 5808 —2023 1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及县(市、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排放油烟的非经营性单位内部食堂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3 、GB 37822、GB/T 5028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餐饮服务单位 catering service unit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 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入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来源:GB 18483 -2001,3.4,有修改 ]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 简称 “标态 ”。本文件规定的浓度标准值 ,均为标 准状态下的干 烟气数值 。 [来源:GB 18483 -2001,3.1,有修改 ]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 -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来源:GB/T 50280 -98,3.0.6] 油烟 oil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来源:GB 18483 -2001,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 的质量浓度计。 DB13/ 5808 —2023 2 [来源:GB 37822 -2019,3.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4 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 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 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1的规定执行。 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按表 1的规定执行。 表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5 1.2 1.0 排气筒或排入公共烟道之前 净化设施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 10.0 10.0 管理要求 4.2.1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集气罩和净化设施,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4.2.2 净化设施应在烹饪作业期间全过程开启,并与排风机联动。 4.2.3 按净化设施正常运行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 4.2.4 大气污染物排入未安装集中净化设施的专用公共烟道之前应单独处理达标。 4.2.5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5 监测要求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设置按照 GB 18483的规定执行。采样点数设置按 HJ/T 397的规定确定。 采样工况和采样频次 5.2.1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在其烹饪作业(炒菜、食品加工 或其他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时段进行采样。连续采样不少于 3次,每次采样不少于 10分钟。 5.2.2 油烟的采样按照 GB 18483的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按照 HJ 732的规定执行。 5.2.3 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终监测结果应取连续 3次样品的平均浓度, 3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 一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需重新采样。 结果分析与处理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的实测排放浓度应按下列公式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 (1) 式中: 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mg/m3;

pdf文档 DB13- 5808—2023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13- 5808—2023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 第 1 页 DB13- 5808—2023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 第 2 页 DB13- 5808—2023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0-13 23:03:2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