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学习GB-T 35145-2017 冷链温度记录仪.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冷链温度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产品分类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式冷链温度记录仪,不适用于机械走纸式记录仪。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271.1—2000 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 通用性能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1部分:总则
GB/T 18271.2—2000 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 通用性能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2部分:参比条件下
的试验
GB/T 18271.3—2000 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 通用性能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3部分:影响量影响
的试验
GB 20943—2013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25480—2010 仪器仪表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YD/T 1591—2009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及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GB/T 18271.1—2000、GB/T
18271.2—2000、GB/T18271.3—2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文件。
3.1
冷链 cold chain
根据物品特性,为保持其品质而采用的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物流网络。
[GB/T 18354—2006,定义4.20]
3.2
物流 logistics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
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GB/T 18354—2006,定义2.2]
3.3
冷链物流 cold chain logistics
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
GB/T 35145—2017
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
[GB/T 28577—2012,定义3.4]
3.4
冷链温度记录仪 cold chain temperature logger
冷链物流工业中,用于监测运输、贮存过程微环境温度并具有数据存储、传输、处理等功能的装置。
注:记录仪可直接工作在被测环境下。
3.5
记 录 间 隔 record interval
记录仪存储相邻两组测得数据的时间间隔。
3.6
发 送 间 隔 transmission interval
无线通信记录仪向通信接收端定时发送采集到的相邻两组数据的时间间隔。
3.7
本地显示 local display
记录仪本体上显示被测参数值的显示方式。
3.8
无线通信 wireless communication
记录仪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无线传输方式传输到上位机通信接收端,完成数据的交互功能。
记录仪按显示方式可分为:
a) 带本地显示;
b) 不带本地显示。
记录仪按数据通信功能可分为:
a) 具有无线通信方式;
b) 具有有线通信方式。
记录仪按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可分为:
a) 内置式:传感器位于记录仪主机内部;
b) 外置式:传感器位于记录仪主机外部。
记录仪按电源供电方式可分为:
a) 内置电池供电;
b) 外部供电
GB/T 35145—2017
环境温度:传感器外置时,记录仪主机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应为-20℃~+50℃;传感器内
置时,记录仪整机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应为其温度测量范围。
相对湿度:通常情况下,记录仪的正常工作相对湿度为5%~95%;传感器内置且记录仪整机密封
时,记录仪在液态或流态物体中应能正常工作。
大气压力:应为86 kPa~106 kPa。
记录仪温度测量范围的下限应在0℃及以下,可选择表1中所列的范围作为记录仪的温度测量
范围。
表 1 记录仪可选的温度测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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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仪可采用铂电阻、铜电阻、热敏电阻、集成电路元件等作温度传感器。
记录仪采用内置电池供电时,可选用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锌锰电池、碱性电池等电池。
在记录仪最低功耗运行时,电池应能连续使用1年以上。
外部交流供电时,应使用符合 GB 20943—2013、YD/T
1591—2009且通过产品安全认证的电源适
配器。
记录仪应具有数字、曲线和图形等多种显示记录方式。带本地显示功能的记录仪,显示方式应为数
字显示,其温度显示分辨力应不低于0.1℃。
记录仪可选择但不限于下列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通信接口或外存接口:
a) RS-232、RS-485、USB、以太网等通信接口;
b) CF 卡、SD 卡、USB 等外存接口;
c) GPRS、Zigbee、WIFI等无线传输方式。
记录仪的基本误差应不超过允许的基本误差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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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仪的基本误差限可用下列形式之一的绝对误差表示。
a) 直接以被测量值误差表示:
△mx=±K ………………………… (1)
式中:
K— 记录仪记录值允许的误差值。
b) 以与被测量值有关的量程和量化单位表示:
△mx=±(a%×F.S+d) ………………………… (2)
式中:
a —
除量化误差之外的其他因素引起的综合最大测量误差系数,与准确度等级的数值相同;
F.S—— 被测量的量程;
d —— 分辨力。
a 可自下列数系中选取:0.05、0.1、0.2、0.5、1.0。
带本地显示的记录仪,其显示值的重复性误差应不大于a%×F.S/4。
在参比工作条件下,24 h 的时钟误差不超过±2s。
影响量对记录仪性能的影响一般是各影响量造成的显示值和记录值的变化。其允许变化量可按基
本误差限的相应形式采用下述方式表示:
a) 以被测量值(K') 表示;
b) 以与被测量值有关的量程(a'%×F.S) 表示。
当对记录仪施加影响量时:
a) 采用被测量值表示时,其允许变化量的误差K
'与基本误差限(允许的绝对误差值K) 的关系应
不大于表2的规定;
表 2 以被测量值(K') 表示的影响量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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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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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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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z~60 Hz位移振幅: 0.075 mm; 60 Hz~2000 Hz加速度幅值: 49 m/s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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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用与被测量值有关的量程表示时,其允许变化量的误差a
'与基本误差限中的系数a 的关系
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 3 以与被测量值有关的量程(a'%×F.S)
表示的影响量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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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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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Hz~2000 Hz加速度幅值: 49 m/s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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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145—2017
记录仪显示和记录值的漂移量用被测量值或与被测量值有关的量程表示。
记录仪的始动漂移量应不大于 K/4 或 a%×F.S/4。
记录仪30天的长期漂移量应不大于K/2 或 a%×F.S/2;
连续工作30天后,其显示和记录值的基
本误差、重复性误差和时钟误差仍应符合5.1.1、5.1.2和5.1.3的要求。
记录仪的响应时间是指其从温度信号的阶跃变化起,到记录仪记录或显示值第一次达到最终稳态
值的90%的时间间隔,它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内置式记录仪应不超过15 min;
b) 外置式记录仪应不超过1 min。
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
a)
对传感器外置的记录仪进行绝缘电阻试验时,在其传感器与主机外壳之间施加500
V 直流试 验电压,两者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 MΩ;
b)
当记录仪采用外部供电时,在其主机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以及主机电源输入端与外置传感
器之间分别施加500 V 直流试验电压,两者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 MΩ。
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
a) 对传感器外置的记录仪,在其传感器与记录仪主机外壳之间施加500 V、50
Hz的交流电压,保 持 1 min, 应无击穿或电弧现象发生;
b)
当记录仪采用外部供电时,在其主机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以及主机电源输入端与外置的传
感器之间分别施加500 V、50Hz 的交流电压,保持1 min,
应无击穿或电弧现象发生。
记录仪应有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符合 GB/T 4793.1—2007
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安全标识不应
标在操作者不用工具就可以拆卸的零部件上。
记录仪在运输的环境条件下,经高温(+55℃)、低温(一25℃)分别进行16 h
试验后,其显示和记
录值的基本误差、重复性和时钟误差仍应符合5.1.1、5.1.2和5.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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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仪在运输的环境条件下,经相对湿度(25℃、95%)48 h
试验后,其显示和记录值的基本误差、
重复性和时钟误差仍应符合5.1.1、5.1.2和5.1.3的要求。
记录仪在运输的环境条件下,经峰值加速度为100 m/s²、 脉冲持续时间为16 ms
的运输碰撞试验
后,应能正常工作,且其显示和记录值的基本误差、重复性和时钟误差仍应符合5.1.1、5.1.2和5.1.3的
要求。
记录仪在运输的环境条件下,经250 mm
的自由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其显示和记录值的
基本误差、重复性和时钟误差仍应符合5.1.1、5.1.2和5.1.3的要求。
记录仪应至少满足防护等级IP54 的要求。
记录仪储存的数据应确保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记录仪历史数据应无法进行更改,数据导出文件格式至少应有一种为不可修改的加密文件
格式。
b)
记录仪软件应具备用户登录权限管理、操作日志管理、原始历史数据保存等功能。
c)
记录仪应具备数据掉电保护功能;记录仪在更换电池后,历史数据应可以进行完整读取,并可
保存成相关历史数据文件。
5.7.3.1 提示功能
记录仪应具有低电压提示功能。
5.7.3.2 通信功能
记录仪应能与上位机正常通信、传输数据并具有结果导出等功能。
记录仪的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记录仪外形结构应完好,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裂缝或明显的斑痕、划痕,不应有肉眼
可见的缩孔、色斑等缺陷。
b) 产品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名或商标、出厂编号均应有明确的标记。
c) 带本地显示的记录仪,其数字显示应清晰、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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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参比大气条件
按 GB/T 18271.1—2000 的6.1 规定。
6.1.1.2 一般试验的大气条件
当试验不可能或无必要在参比大气条件下进行时,推荐采用下述大气条件: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每项试验期间,允许的温度变化为1℃/10 min, 但不得超过3℃/h。
6.1.1.3 其他环境条件
试验期间,应无振动以及除地磁场外的外界磁场。
按 GB/T 18271.1—2000 的6.2规定。
按 GB/T 18271.1—2000 的7.3规定选择试验用的标准仪器及设备。
用于温度测量的标准仪器可选用二等及以上的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或者选用标准水银温度计(低于
-30℃时可选用标准汞基温度计)。
对完全密封且可投入液体中使用的记录仪以及传感器外置且传感器插杆或线缆足够长的记录仪,
推荐使用精密恒温槽作恒温设备,恒温槽工作区域的温度均匀性应不超过0.01℃,温度波动性应不超
过0.02℃/10 min;
否则,可选用专用的精密恒温试验箱作恒温设备,专用恒温箱工作区域的温度均匀
度应不超过0.05℃,温度波动度应不超过±0.02℃/10min。
6.2.1.1
与准确度有关的试验均应在参比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用标准仪器及设备应预先在参比工作
条件下稳定(一般不少于2 h)。
应随时观察所有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工作条件变化,并做记录。
6.2.1.2
试验点可选在测量范围的任意值上,在能保证测得最大误差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少为包括
上、下限值(具有零点提升的记录仪,还应包括零点)在内至少5个点,试验点原则上应均匀分布在整个
测量范围内,试验点的数目应与被试记录仪的准确度和被评定的性能指标相称。
6.2.1.3
试验时,按测量范围的试验点从小到大的方向逐点进行试验。若测量范围中包含了负值,则可
按从零点开始到下限负值的方向逐点进行试验。
6.2.1.4
多通道记录仪,可选择一个主要通道进行试验,其他通道的试验点可酌情减少为量程的上、中、
下三个试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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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记录仪说明书的规定,设置记录仪的数据记录间隔、发送间隔、启动方式、停止方式等记录仪运
行的必要参数,通常记录间隔及发送间隔的设置值应不超过30 s。
记录仪的时钟调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对于时钟可调的记录仪,调整其时间值与标准计时器的时间值相一致;
b)
对于时钟不可调的记录仪,应分别同时记录标准计时器和记录仪显示的时间值。
采用标准水银温度计作测量标准时,应使用读数望远镜读取其示值。采用标准铂电阻温度计作测
量标准时,其工作电流应不大于1 mA, 插入深度应不小于250 mm。
当使用恒温箱作恒定温度源时,标准温度计应垂直插入,同时为降低或消除恒温箱插入孔与外界的
热交换,应采用棉花或其他保温材料塞紧标准温度计与插入孔之间的空隙。
试验时,按以下方式安装记录仪:
a)
记录仪的温度传感器外置且传感器线缆或插杆长度足以使温度敏感元件浸没于恒温槽均匀温
区内且受环境温度影响可忽略时,将温度传感器置于恒温槽液面200 mm
以下的均匀温区中, 记录仪本体部分置于恒温槽外;
b)
记录仪的温度传感器外置且传感器线缆或插杆长度不足以使温度敏感元件浸没于恒温槽均匀
温区内,或虽能足够浸没但因插杆导热性能优良导致受环境温度影响不可忽略,或温度传感器
内置、记录仪本体部分不密封时,应将其整体置于专用恒温箱均匀温区中;
c)
整体密封的记录仪,可将其整体放入金属网兜并浸没于距离恒温槽液体介质液面200
mm 以 下的均匀温区内。
6.2.6.1 试验方法
记录仪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
将恒温设备的温度恒定在各被试验点上,温度偏离试验点不得超过±0.2℃(以标准仪器示值
为准)。当恒温槽温度恒定20 min 或恒温箱温度恒定40 min
以上时,根据设置的记录仪启动
方式、记录间隔计算读数时间,在记录仪记录数据的时刻,读取并记录测量标准和计时器的示
值,并按照设置的记录仪记录间隔连续读取四次。
b) 具有本地显示功能的记录仪,按"标准一 →被试— →被试—
→标准"的顺序分别读取标准仪器
示值和记录仪的本地显示值。上述顺序为一个读数循环,应进行两个循环的读数。
c)
完成最后一个试验点的试验后,取出记录仪或温度传感器,待其温度达到环境温度附近时,按
照记录仪操作说明连接上位机并读取、打印或通过上位机显示记录仪采集、记录的温度测量数
据及相应的时间值。
6.2.6.2 数据处理
记录仪的测量结果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GB/T 35145—2017
a) 当使用标准水银温度计作标准仪器时,记录仪的基本误差按式(3)计算:
△t=t₁-(t₀+ta) (3)
式中:
△t— 在每一试验点上,被试记录仪的基本误差,单位为摄氏度(℃);
t;— 在每一试验点上,被试记录仪显示和记录值的平均值,单位为摄氏度(℃);
to 在每一试验点上,标准温度计测得值的平均值,单位为摄氏度(℃);
ta— 在每一试验点上,标准温度计显示值的修正值,单位为摄氏度(℃)。
b)
当使用标准铂电阻温度计和电测设备作标准仪器时,记录仪的基本误差按式(4)计算:
△t=t₁-t 。 (4)
每次测量时,to 的大小按式(5)计算:
style="width:2.4201in;height:1.1066in" /> (5)
式中:
tn —- 试验点名义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Wo — 温度t。时的电阻
style="width:0.70658in;height:0.73986in" />;
style="width:1.62006in;height:0.71984in" />—
由标准铂电阻温度计分度表给出的温度 t。对应的电阻比和电阻比变化率。
6.2.6.3
记录仪的基本误差由各试验点上基本误差绝对值中最大的值来确定。
与基本误差的试验同时进行。
记录仪在每一试验点上四次测量值的最大差值即为该试验点的重复性误差,取最大值作为记录仪
的重复性误差值。计算各点重复性误差时,应考虑恒温设备温度的波动量。
在参比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
同时启动记录仪的时钟和标准计时仪器,连续工作24 h,
观察两者计时值的差值即为24 h 的时钟
误差。
6.3.1.1 GB/T 18271.3—2000
规定的试验程序适用于本标准。在进行规定的试验时,只有所涉及的影
响量在规定范围内变化,其他影响量应保持在参比工作条件上。由于条件限制不可能在参比工作条件
下进行的影响量试验,可在一般大气条件下进行。
6.3.1.2
除非另有规定,影响量的变化速率应足够慢,以保证影响量不发生瞬变或过冲。
6.3.1.3
除非另有规定,影响量对记录仪的影响应由影响量施加前后四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确定。
6.3.1.4
除非另有规定,影响量对记录仪的影响一般是由包括10%、50%、90%附近量程在内的至少
3个试验点的显示和记录值的变化来确定。
6.3.1.5
由于条件限制,不可能按6.3.1.4规定进行试验时,可选择环境温度作为试验点,采用其他等效
方法进行试验。这时,被试记录仪应在影响量试验环境条件下稳定2 h 以上。
GB/T 35145—2017
按 GB/T 18271.3—2000 的1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按 GB/T 18271.3—2000
的第1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检查记录仪是否能正常工作。
按 GB/T 18271.3—2000
的第1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检查记录仪是否能正常工作。
按 GB/T 18271.3—2000 的第15章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按 GB/T 18271.3—2000 的第5章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按 GB/T 18271.3—2000 的第6章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按 GB/T 18271.3—2000 的第7章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按 GB/T 18271.2—2000 的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按 GB/T18271.2—2000
的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测量记录仪的与准确度有关的性能。
按 GB/T 18271.2—2000
的5.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施加的阶跃信号为记录仪温度测量量程的
80%。试验时,记录仪的记录间隔应调整至最小值。
按 GB/T 18271.2—2000 的6.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按 GB/T 18271.2—2000 的6.3.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目测检查记录仪的安全标识是否符合5.5.3的规定。
GB/T 35145—2017
按 GB/T 25480—2010进行试验,每项试验结束后:
a) 检查记录仪有无损坏,是否能正常工作;
b) 重复6.2的试验,确定记录仪的性能是否符合5.1的要求。
按GB/T 420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记录仪储存的数据应确保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操作记录仪软件,目测检查记录仪数据格式及相关软件,应符合5.7.2的a)和
b)的要求;
b) 使记录仪处于记录数据状态,断开记录仪内部电池1 min
后,重新给记录仪供给电源,原残留
历史数据应可以进行完整读取,并保存成相关历史数据文件。
对电池供电的记录仪,使记录仪供电电压低于规定限值,观察记录仪是否有相应提示。
5.7.3.2 要求。
目测检查记录仪的外观是否符合5.7.4的要求。
每台记录仪均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记
录仪出厂检验应按表4所列项目进行。
表 4 记录仪的出厂检验项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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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145—2017
除非另有规定,记录仪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产品的质量不稳定或长期停产(一般为大于半年)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有关要求时。
记录仪外表或说明书或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型号;
b) 测量单位名称或符号;
c) 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d) 测量范围;
e) 制造厂厂名或商标;
f) 产品编号和制造日期。
记录仪一般应连同附件、备件、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等装在防尘、防震和防潮的坚固包装中;装箱运
输的记录仪应按 GB/T 13384—2008 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
记录仪应贮放在环境温度为5℃~40℃和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环境中,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
记录仪的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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