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学习GB-T 35084-2018 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冲压车间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板料、卷料及型材冲压车间(或"工厂",下同)的环境保护。也适用于工
业企业中新建、改建和扩建冲压车间(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和原有冲压车间技术改造
工程(以下统称"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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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22.1 声学 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
第1部分:基本参量与评价方法
GB/T 3222.2 声 学 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 第2部分:环境噪声级测定
GB 8176—2012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 8541 锻压术语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T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23281 锻压机械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T 23282 锻压机械噪声声功率级测量方法
GB/T 26483 机械压力机 噪声限值
GB/T 26484 液压机 噪声限值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50102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463 隔振设计规范
GB 50894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35084—2018
GB/T 854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Amax - 幅值(振幅,正弦量的最大值),单位为米(m)。
a —— 有效加速度值,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²)。
a。 — 基准加速度值,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²)。
Cn —— 振动对环境影响的加权修正值,单位为分贝(dB)。
f — 频率(正弦频率),单位为赫兹(Hz)。
fn — 机组固有频率,单位为赫兹(Hz)。
r — 离振源的距离,单位为米(m)。
VAL — 振动加速度级,单位为分贝(dB)。
VAL, 离振源距离r 的振动加速度级,单位为分贝(dB)。
VAL 振源位置(距振中1m) 测得的振动加速度级,单位为分贝(dB)。
VL 振动级,单位为分贝(dB)。
wm — 无阻尼第一振型固有频率,单位为赫兹(Hz)。
wm₂ — 无阻尼第二振型固有频率,单位为赫兹(Hz)。
5.1.1 当车间噪声传至厂界,按环境类别不同,其噪声级应符合 GB12348
的规定。
5.1.2 当车间噪声传至厂外毗邻区域,按环境类别不同,其噪声级应符合GB 3096
的规定。
5.1.3 车间噪声传至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级不应超过 GBZ1—2010
中6.3.1.7的有关规定。
工作场所噪声要求见表1。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应符合GBZ1—2010
中6.3.1.7的
要求。
表 1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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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084—2018
产生噪声并成为工厂主噪声的车间,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低噪
声车间应设置在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产生噪声的车间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及GB/T
50087 的
要求:
a)
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
房分开布置,工业企业内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宜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b)
主要噪声源及生产车间周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的、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
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仓库、料场等;
c) 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工业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宜
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当按5.3.2、5.3.3各项要求仍达不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屏障或在各建筑物之间保持
必要的防护间距,并应符合 GB 50187—2012
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注意绿化设计,以降低噪声的传播。
产生高噪声厂房的建筑体型、朝向、门窗等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4.1
优先选用无噪声或低噪声设备。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
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布置在联合厂房中时,应采
取隔振降噪措施。
5.4.2 压力机的噪声限值应符合 GB/T 26483 和 GB/T 26484
的相关规定,其测量方法按 GB/T 23281 和 GB/T 23282有关规定进行。
5.4.3
在设备设计、制造或改装时,应采取措施,消减压力机的噪声,如:增加压力机整体刚性,大型连
续生产线采取封闭式设计等。
5.4.4 产生强噪声的设备[>90 dB(A)], 宜密闭于隔声间或隔声罩中。
5.5.1
制定冲压工艺时,宜采取下列措施消减噪声,如:选用刚度较大的压力机;选用斜刃或阶梯凸模
冲裁厚大工件;选用减振器或其他缓冲装置,延长冲裁力消失时间,防止突然卸载;对材料或工件、模具
涂敷润滑剂等。
5.5.2
采取措施消减工件或废料传输过程中的噪声,如:避免工件或废料相互撞击或直接落地;降低工
件或废料的滑落高度;传输工件或废料的斜槽或滑道采用阻尼材料作护面等。
GB/T 35084—2018
5.5.3
采取措施消减设备和工艺气流噪声,如:减少压缩空气吹扫工件次数,必要时可控制压缩空气的
气压和流量;气动摩擦离合器设置隔声或消声器;减少风动工具使用次数,以电动工具或液压工具代替
风动工具等。
5.5.4
采用机械手或自动化设备实现上下料与工序间的运输,减少人工搬运;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
可设置隔声控制操作室。
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和设备,当不宜采用消声、隔声或其他措施控制噪声时,应对厂房墙体、门窗
等采取吸声降噪措施。吸声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a) 吸声处理适用于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车间;
b)
声源密集、体形扁平的大面积厂房,宜用吸声天棚或悬挂吸声体,空间悬挂吸声体应靠近声源;
c) 对长、宽、高尺度相差不大的小面积厂房,宜对天棚、墙面作吸声处理;
d)
集中于厂房一隅的局部声源,宜对声源区域的天棚、墙面作吸声处理,或在声源处悬挂吸声体,
并应同时设置隔声障;
e)
吸声处理应同时满足起重运输、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和安全要求,并应考虑通风、采
光、照明及装修要求。
5.7.1
当车间采用单一的隔声、吸声等消声措施不能满足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5.7.2 采取消减噪声措施,应同时与第6章相结合,以获得最佳控制效果。
5.7.3
当采取有关降噪措施后,噪声级仍超过5.2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应提高设备的自
动化水平,并为操作者配备耳塞、耳罩或其他护耳用品,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减少对作业者的直接
影响。
生产环境、非生产场所和厂界的噪声测量应按GBJ 122、GB/T 3222.1 和 GB/T
3222.2 各有关规定
进行。
6.1.1
当车间振动为工厂主振动源时,振动传至厂界毗邻区域的振动级,应符合 GB10070
的规定。当 车间振动不为工厂主振动源,但振动传至厂界毗邻区域的振动级超过
GB10070 规定的限值时,应随同 主振动源并按适用地带范围进行综合控制。
6.1.2
车间内保证工作人员良好工作效率的"工效界限"的振动参数,不应超过图1
的示值,例如垂直 振动时频率为4 Hz~8Hz, 接触时间为8
h,允许有效加速度值为0.315 m/s²; 水平振动时频率为8 Hz, 接触时间为2.5
h,允许有效加速度值为2.0 m/s²。 振动容许标准的有效加速度值参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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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width:10.83995in;height:11.05984in" />
频率或1/3倍频程中心频率/H
图 1 垂直和水平方向振动限值与允许接触时间
6.1.3
车间内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暴露界限"的振动参数,允许比工效界限加速度级高6
dB,
即以2乘以图1所示各曲线的加速度值就可得到在同样接触时间的允许加速度值。例如,当中心频率
为6.3 Hz, 接触时间为4 h, 工效界限的垂直和水平方向加速度值分别为0.53
m/s² 和1.12 m/s² 时,暴 露界限的限值则分别为1.06 m/s² 和2.24 m/s²。
6.1.4
车间内保证工作人员舒适和愉快的"舒适界限"振动参数需比工效界限加速度级低10
dB, 即 以 图1所示各曲线的加速度值除以3.
15就可得到在同样接触时间的允许加速度值。例如,当中心频率为 20Hz,
接触时间为8 h, 工效界限的垂直和水平方向加速度值分别为0.8 m/s² 和2.24
m/s² 时,舒适界 限的加速度值分别为0.25 m/s² 和0.71 m/s²。
6.2.1 振动源和环境的振动强度用振动加速度级表示,应按式(1)计算:
style="width:1.81342in;height:0.5467in" />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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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width:1.94669in;height:0.70664in" /> ………………………… (2)
式中:
√2 正弦量的峰值因量。
6.2.2 振动对环境的影响,用振动级表示,应按式(3)计算:
VL=VAL+Cn ………………………… (3)
Cn 值见表2。振动级VL 值,不应超过6.1的规定。
表 2 振动对环境影响的加权修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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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设备设计、制造或改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以消减压力机运转和工艺过程中的振动:
a) 增加压力机的机身阻尼,提高减振能力;
b) 提高飞轮等回转体的动平衡精度;
c) 装设滑块平衡装置;
d) 在轴承和轴承座之间加弹性衬套;
e) 在传导振动的部件上镶嵌阻尼合金即减振合金(如锰-铜-锌合金等)。
6.3.2 产生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减振措施。压力机的安装应符合
GB 50231 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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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
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措施:
a) 应改进工艺和设备,并应减少振动源数量或降低振动强度;
b) 应采用无冲击工艺;
c) 应采用平衡良好的工艺;
d) 应将高振级振动源远离振动敏感点;
e) 采用减振基础吸收振动,压力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GB50040 的规定。
6.3.3
应避免剪切或冲裁时产生的强烈振动。使用公称压力较大的压力机时,冲裁力不宜超过设备公
称压力的2/3;采用斜刃或者波浪刃口冲模;装设避振器等。采用液压机进行厚板料冲裁时,设备应设
有冲裁缓冲装置。
6.3.4
对产生强烈振动的工位,应为操作者配备防振鞋和手套,使操作者避免直接操持有强烈振动的
工件,并应由机械装置代替。
6.4.1
产生强烈振动的机器,当其振动对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隔振措施的选
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隔振装置及支撑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建筑、环境和操作者
对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b) 隔振元件,可根据有关产品的技术性能确定;
c) 设置在设备与隔振元件之间的隔振机座,应采用型钢或混凝土。
6.4.2 公称压力大于1000kN 的压力机基础应专门设计,并应符合GB 50040
的有关要求。在基础质
量相同的情况,应增加基础面积,以提高减振能力。
6.4.3 行程次数小于或等于50次/min、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1000 kN
的小型低速普通压力机,可采
用简易减振装置直接安装在地坪上(当车间地坪厚度大于或等于200 mm
时)。当不采用减振装置时,
应安装在专门的基础上。用于落料、冲孔工序的小型压力机,不应直接安装在楼板上。但公称压力小于
或等于6.3 kN 的小型仪表压力机不在此限。
6.4.4 压力机的隔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闭式多点压力机,宜将隔振器直接安装在压力机底部;
b)
闭式单点压力机和开式压力机,可在压力机下部设置台座,隔振器宜安装在台座下部;
c) 压力机隔振系统的竖向阻尼比,宜取0.1~0.15。
6.4.5 压力机基础的容许振动值,应符合GB 50463
隔振设计规范的规定,压力机基础控制点的容许振 动值,可按表3采用。
表 3 压力机基础控制点的容许振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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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机组的固有频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 确定水平容许振动线位移时:
fn=wm/2π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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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确定竖向容许振动线位移时:
fn=wm/2π ………………………… (5)
6.4.6
当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后,振动级仍超过6.1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距离衰减措施,使振动源与振
动敏感区保持一定距离。距离衰减按公式计算,并达到控制指标。当采用固定支承时用式(6)计算;当
采用防振支承时用式(7)计算。
VAL,=VAL₁ 0.44r 10lgr (6)
VAL,=VAL,- 10lgr (7)
6.4.7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
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GB
50187—2012中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
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GB 50187—2012 中表5.2.4-2的规定。
6.4.8 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应符合GB50894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表4要求。
表 4 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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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的振动测量,应按 GB/T10071
的有关规定进行。
7.1.1
生产过程中应减少新鲜水的用量,清洗和冲洗用水应循环使用,减少工业废水和污水(以下统称
污水)的排放量。冷却循环水系统设计应符合GB/T 50102 的有关规定。
7.1.2 压力机基础设计时应设置积油槽,并进行防渗处理,定期清理。
7.1.3
车间地坪不应有渗漏,也不应用渗坑、渗井或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明渠应
有防渗措施,以避免污染地下水水源。
7.1.4
排放系统应按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和施工。车间直接排放厂外的含油碱性污水应符合GB
8978
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在排放前进行处理。可按油类的性质及在污水中的状态,采用下列处
理措施:
a) 采用旋流分离器使油水分离;
b) 采用吸附过滤装置,吸附和截留油类;
c) 处理以后的水应进行回用,并应回收废油品。
7.2.1
对毛坯或工件的表面处理,例如去油(污)、除锈等,应采用先进工艺与环保型清洗剂,除锈不宜
采用酸洗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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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压力机的传动用油和润滑用油应避免漏损。
7.2.3 清洗装置应设置隔油槽,以收集浮油。
7.3.1
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油类、酸类、碱类和其他化学物料,在运输、贮存、分发和使用过程中应妥善管
理,避免滴漏、渗漏和事故泄漏等现象发生。
7.3.2
生产过程中,冲模或工件润滑应采用易清洗、环保型的润滑剂,以减少清洗工作量和清洗水中油
类的含量,不宜用乳化或皂化材料。
7.3.3
延长清洗液的使用时间,降低含碱浓度。当排放废水含碱浓度较高时,应在排放前进行综合处
理,使 pH 值达到6.0~9.0。当车间既有含碱又有含酸废水时,应相互中和。
7.3.4
酸洗毛坯或工件的含酸溶液,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或稀释排放。需要排放的含酸污水,应经中和
处理,使其pH
值达到6.0~9.0才能排放。当含酸污水的处理,没有碱性废物可利用时,应采用石灰中和法
或过滤中和法处理。石灰中和法应有搅拌和沉淀槽(池)。废酸应进行浓缩回收处理并综合利用。
7.3.5
酸洗或清洗后用作冲洗的循环水,当酸或碱含量较高又需要排放时,应视同酸洗或清洗污水,并
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标准(pH 值6.0~9.0)时才允许排放。
7.3.6 污水排放除应符合 GB 8978、GB 50014
等国家规定外,还应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7.3.7 清洗和酸洗的沉渣,应进行脱水处理或综合利用。
7.3.8
乳化液供液,应经除渣净化后循环使用;乳化液废水,应进行除渣、破乳、除油和水质净化处理。
8.1 车间内空气和空气循环应符合 GB 8176—2012 中4 . 3和GB 50019
的有关规定。
8.2
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酸洗间宜与主厂房分开建设,如必须
位于主厂房内,应采用隔墙将其封闭。
8.3
酸洗槽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5℃。酸洗槽液面上应置放酸雾抑制剂,必要时酸洗槽上应设罩盖,
防止酸雾溢出。酸洗槽上应设置抽风装置,排放酸雾的浓度不应超过45 mg/m³;
超过标准时,应设置
酸雾净化装置,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酸雾净化宜采用直接回收酸液的酸雾净化器。
8.4
当装有以石棉作摩擦材料的摩擦离合器的压力机数目较多时,应尽可能采用连续行程作业,减少
单次行程的接合次数。必要时,应对离合器装设隔尘罩,以过滤因摩擦片频繁接合产生的石棉粉尘。石
棉粉尘浓度不应超过0.8 mg/m³。
8.5
用于表面处理(例如强化或除锈)的喷砂或抛光装置,应设置排风、过滤和沉积系统,以过滤、收集
和排除粉尘。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排入大气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
GB16297 的有关规定;车间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 GBZ 2.1
和 GBZ 2.2 的规定。如 有地方标准则应先执行地方标准。
8.6
生产过程中(例如材料的贮存和剪切)产生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
性和植物性粉尘,在车间内最高容许浓度不应超过10 mg/m³,
采用局部通风除尘措施后排入大气的最 高容许浓度不应超过100 mg/m³。
8.7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物质,排入大气和在车间内的最高容许浓度应分别符合
GB 16297、
GBZ 2.1 和 GBZ 2.2 的有关规定。
9.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废料应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料应分类并依法合规处理。
9.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防止污染。
GB/T 35084—2018
(资料性附录)
振动界限值
表 A.1 给出了垂直振动界限值,表A.2 给出了水平振动界限值。
表 A.1 垂直振动界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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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 | 4 h | 2.5 h | 1 h | 25 min | 16 min | 1 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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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2 水平振动界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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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 | 4 h | 2.5 h | 1 h | 25 min | 16 min | 1 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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