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学习GB-T 33921-2017 地下轮胎式采矿车辆 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轮胎式采矿车辆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地下金属矿和其他非煤地下矿、隧道工程中使用的自行轮胎式车辆:
——地下铲运机(LHD);
— 地下自卸车(地下轮胎式运矿车);
——地下辅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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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95 土方机械 司机的操纵装置
GB/T 10913 土方机械 行驶速度测定
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T 21153—2007 土方机械 尺寸、性能和参数的单位与测量准确度
ISO 15998 土方机械 使用电子器件的机器控制系统
功能性安全的性能标准和试验[Earth- moving machinery—Machine-control
systems(MCS)using electronic components—Performance cri-
teria and tests for functional safety]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动系统 brake system
使车辆制动和(或)停车的所有零部件的组合。包括制动操纵机构、制动传动装置、制动器,如装备
了限速器,也应包括在内。
3.1.1
行车制动系统 service brake system
用于将车辆制动并停车的主制动系统。
3.1.2
辅助制动系统 secondary brake system
在行车制动系统失效时,使车辆制动的系统。
3.1.3
停车制动系统 parking brake system
使已制动住的车辆保持原地不动状态的系统,也可以是辅助制动系统的一部分。
GB/T 33921—2017
3.1.4
静液压制动系统 hydrostatic brake system
用来满足一个或多个制动系统要求的静液压或其他相似的行驶驱动系统。
3.1.5.1
制动操纵机构 brake control
由司机直接操作的机构,其产生一个传递给制动器的作用力。
3.1.5.2
制动传动装置 brake actuation system
位于制动操纵机构与制动器之间,并将两者功能连接起来的所有零部件。
3.1.5.3
制动器 brake(s)
直接施加一个力来阻止车辆运动的装置。
注:不同类型的制动器包括摩擦式、机械式、电动式、再生装置和静液压或其他流体形式。
3.1.5.4
共用部件 common component
在两个或多个制动系统中执行同一种功能的部件。
注:例如踏板,阀。
3.1.5.5
限速器 retarder
通常用于控制车辆速度的能量吸收装置。
3.2
静液压传动系统 hydrostatic drive system
液压马达直接驱动车轮使车辆行驶或减速的液压系统。
3.3.1
工作质量 operating mass
主机的工作质量,包括下列各项的最重的组合:制造商规定的工作装置和空载的附属装置、司机
(75
kg)、燃油箱加足燃油、其他液体系统(即液压油、变速箱油、发动机润滑油、发动机冷却液)加到制造
商规定液位。
3.3.2
额定有效质量(有效载荷) rated paymass(payload)
制造商规定的车辆所能承载的额定质量。
3.3.3
车辆总质量 gross machine mass
车辆的工作质量和额定有效质量之和。
3.4
制动距离 stopping distance
S
从制动操纵机构动作(即司机作用制动器)开始到完全停车时止,车辆在试验道路上驶过的距离。
注 1 : 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GB/T 33921—2017
注2:制动距离没有考虑司机反应时间,但考虑了系统反应时间。
3.5
平均减速度 mean deceleration
ua
从制动操纵机构动作开始的瞬间到车辆完全停止时止,车辆速度变化率的平均值。
注:平均减速度由式(1)计算:
式中:
style="width:0.8068in;height:0.56012in" />
…… … ……………
(1)
a— 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²);
v— 制动器动作前的瞬间车辆的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s — 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3.6
磨合 burnishing
使车辆制动器摩擦表面达到良好状态的处理方法。
3.7
制动系统压力 brake system pressure
制动操纵机构处的流体压力。
3.8
制动器工作压力 brake application pressure
测得的施加于制动器的流体压力。
3.9
可控制动 modulated braking
通过操作制动操纵机构,可连续地或渐进地增、减制动力的制动方式。
3.10
试验道路 test course
车辆进行试验的路面。
3.11
冷制动 cold brakes
含有摩擦零件的制动器,处于下述状态之一时:
— 制动器不工作已超过1 h, 除了依照适用的性能试验之外(见第7章);
— 在测量制动盘或制动鼓外表面温度时,制动器已冷却到100℃或以下;
— —
对于全封闭制动器,包括油浸制动器,在最靠近制动器的壳体外表面所测得的温度低于50℃,
或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内。
3.12
车辆最大速度 maximum machine speed
按 GB/T 10913 或相当标准确定的最大速度。
3.13
反向节流 back throttling
对静液压或其他相似的行驶驱动系统施加微小的向前或向后的力使车辆保持不动的功能。
3.14
安全状态 safe state
当车辆的操纵系统出现故障之后,为了避免车辆意外动作或储存能量潜在的释放危险,被操控的装
置、过程或系统经手动或自动地停止或转换到一种模式。
GB/T 33921—2017
3.15
地下轮胎式采矿车辆 underground rubber-tyred mining
machines
为在地下矿山作业而设计的用于运载人员或材料,或用附加装置举升或装载材料的依靠车辆本身
动力行驶的轮胎式车辆。
3.15.1
地下铲运机 underground LHD
在地下矿山用铲斗装载、举升、运输和倾卸矿石或物料的轮胎式车辆。
3.15.2
地下自卸车 underground dumper/hauler
具有敞开的车厢,用来地下运输、倾卸矿石或材料的刚性车架或铰接车架的轮胎式车辆。
3.15.3
地下辅助车辆 underground utility/service/support
machine
支持地下采矿主要生产过程的一般用途自行式采矿车辆,例如: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喷射车、装药
车、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通用服务车、橇锚车、人员运输车等车辆。
3.15.4
挂车 trailer
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牵引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特殊用途。
3.16
充分发出的减速度 fully developed deceleration rate
车辆在指定的坡度不变的斜坡上,采用规定的试验质量、地面状况及车辆初速度(减速之前),能够
发出的最大连续减速度。
3.17
峰值减速度 peak deceleration
在制动器运行试验时得到的最大减速度。
3.18
车辆控制系统 machine control system;MCS
满足系统功能所必需的组件,它包括传感器、信号处理单元、监视器、控制器和执行器或其中的几个
元件。
注:系统范围不限于电子控制器,而是由整个系统的车辆有关功能定义,它一般包括电子、非电子和连接设备。它
可以包括机械、液压、光学或气动元件/系统。
3.19
制动器效率 brake efficiency
b
施加在车轮上的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3.20
坡 度 gradient
G
在车辆直线行驶方向上,两点的高程差与其水平距离的百分比,其计算见式(2):
G=tanθ×100% (2)
式中:
G—— 坡度,用百分数(%)表示;
GB/T 33921—2017
θ— 相对地平面的坡度角,单位为度(°)。
3.21
安全概念 safety concept
为确保在电路失效时仍能安全工作而在系统(如电子单元)设计时针对系统完整性所采取的措施。
维持部分工作或为重要车辆功能提供备用系统都属于安全概念的范畴。
测试仪器应具有 GB/T 21153—2007 规定的准确度。
按 GB/T 21153—2007
的规定,无特殊要求说明的各种参数,均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测量准确度
按表1规定。
5.1.1 本章要求适用于本标准范围内所有车辆。
5.1.2
除非当司机不再与制动器操纵机构接触时能释放卸压使制动器制动的液压介质,否则,由液压
力保持制动器制动的装置不应安装在任何制动系统中。
5.1.3 所有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制动系统应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最小。
5.1.4 车辆的最大设计坡度不应小于20%。
表 1 测量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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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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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所有车辆都应配备下列制动系统:
a) 行车制动系统;
b) 辅助制动系统;
c) 停车制动系统。
5.2.2
行车、辅助和停车制动系统可能有共用的组件或功能,因而不必有三个分开、独立的系统。
5.2.3
制动系统(包括静液压系统)不应包括会导致制动器失效的可脱开部件(如离合器或可换挡变速
箱等),但符合下述 a)和/或 b)的部件除外:
a)
为在寒冷天气启动而设计的脱开行车和辅助制动器动力源的任何装置,且在脱开之前该装置
应使停车制动器工作;
b)
为移动失去行驶能力的车辆而设计的停车制动脱开(松开)装置应设置在司机室外侧,除非停
车制动器能立即重新进行操纵控制。
5.2.4
所有车辆至少在一根桥的每个车轮上装有相同规格和性能的行车制动器。带半挂车的自卸车
和自行式地下铲运机,在牵引车和每个半挂车上至少在一根桥上装有行车制动器。
5.2.5
如果停车制动器是用来阻止车辆的蠕动,应允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使用停车制动器。
5.3.1
行车、辅助和停车制动系统可使用共用部件。在使用共用部件的地方,车辆的制动性能应满足
5.7和5.9给出的辅助制动系统要求。但是,除轮胎和制动鼓(毂)以外,制动系统内的任一零部件失效,
都不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低于按式(3)计算的行车、辅助制动器制动距离要求。
5.3.2 对于下述的共用制动操纵机构故障,可获得可接受的性能:
如果一个用来兼顾操纵行车制动与辅助制动系统的共用制动操纵机构(操纵杆、踏板等)发生故障,
车辆还装备有另一种动态制动能力(如具有动态制动能力的停车制动器),即在故障之后该动态制动能
力能使车辆在按式(3)计算的辅助制动器制动距离的120%(按辅助制动试验条件)以内制动停车。这
种动态制动能力应自动地产生,而不是可控的,在施加到制动系统前或同时应给操作者一个提示。
5.4.1 性能试验时,制动操纵机构操纵力不应超过表2给出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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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性能试验时制动操纵机构最大操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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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所有制动系统操纵机构应能由司机在其工作位置进行操纵。停车制动系统操纵机构应设置为
其一经制动就不能脱开,除非对其重新进行操纵。
5.4.3
设计的制动系统操纵机构应避免在正常操作期间制动器任何意外制动和松开。但这并不与在
预定设计条件下一个制动系统自动制动相冲突,这也满足本标准要求。
5.4.4 制动操纵机构宜按照GB/T 8595
进行布置,否则应提供一个指示标志(例如使用符号)说明操纵
机构布置。制动踏板和静液压制动系统操纵机构应清晰可见,不需要标示。
5.4.5
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即车辆启动、停止或正常行驶等),一个制动操纵机构应防止不受控制的制
动动作(如偶然制动、脱开制动),或使其最小化。
5.4.6
行车、辅助和停车制动器的电气控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和电子车辆控制系统(MCS)
应符合 ISO 15998 的规定。
5.4.7
当操作者用至少一只手操纵车辆上的转向装置时,还应能操纵行车或辅助制动器。
5.4.8
停车制动操纵机构应被视为一个主要的操纵机构。相对于其他操纵机构,它应有一个截然不同
的形状和颜色
5.5.1
所有车辆应当符合第7章给出的行车制动性能要求。对设计的最高车速超过6
km/h 的车辆,
行车制动系统应是可控制动的。如果车辆最大速度可选择限制在6 km/h
或更低的行驶模式,在该模 式不需要可控制动。
5.5.2
如果其他系统由行车制动系统提供动力,这些系统中任何降低行车制动性能的故障都应视为行
车制动系统的故障。
5.5.3 行车制动器制动距离应使用式(3)进行计算:
style="width:1.8268in;height:0.67342in" /> …………… ………… (3)
式中:
s— 行车制动器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 — 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t— 制动器反应时间,单位为秒(s), 行车制动器取0.35 s, 辅助制动器取1 s;
b— 制动器效率,用百分数(%)表示;
g— 标准重力加速度,取9.81 m/s²。
最小行车制动器效率为28%,推荐车辆预定使用最大坡度为20%(11.3°)。如果车辆预定使用的
最大坡度大于20%,最小行车制动器效率为车辆预定使用的最大坡度的正弦(用百分数表示)再加
上 8 % 。
根据式(3),行车制动器效率 b 取28%时,计算的制动距离见表3。
GB/T 33921—2017
表 3 制动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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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制动器应能够在最大设计坡度1.2倍的坡道上使车辆停住不动(无爬行)。
5.7.1 所有车辆应满足第7章中给出的辅助制动性能要求。对车速大于20 km/h
的车辆,辅助制动系 统应是可控制动(见3.11)。
5.7.2
辅助制动器制动距离应使用式(3)进行计算,最小辅助制动器效率为24%,推荐车辆预定使用最
大坡度为20%(11.3°)。如果车辆预定使用的最大坡度大于20%,最小辅助制动器效率为车辆预定使
用的最大坡度的正弦(用百分数表示)再加上4%。
根据式(3),辅助制动器效率b 取24%时,计算的制动距离见表3。
5.7.3 静液压制动系统不应用于辅助制动。
5.7.4
在地下采矿车辆上采用的辅助制动器可以自动启动,自动启动不要求控制,但在启动之前应警
示操作者。
5.7.5
如果自动制动器与辅助制动系统是分开的,那么自动制动器的性能要求至少要与辅助制动器性
能相同。
5.8.1 所有车辆应满足第7章给出的停车制动性能要求。
5.8.2
停车制动器制动以后,该系统不应依靠一个可耗尽的能源或操作者的连续作用(如手或脚力)。
如果满足5.8.6和7.5的要求,该停车制动系统可使用共用部件。无论是制动部件的磨损还是任何形式
的泄漏,按制造商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的停车制动都应满足5.8.6的要求。
注:机械弹簧不是一种可耗尽的能源。静液压传动系统反向节流并不满足停车制动要求,因为反向节流需要操作
者连续动作。
5.8.3
停车制动操纵机构松开前,需要由操作者按下停车制动操纵机构的锁止按钮。在正常启动期间
或当停车制动系统或停车制动车辆控制系统(MCS)
有动力损失时,停车制动器不得自动松开。
5.8.4
停车制动器可自动地制动(如由弹簧或控制系统启动),此时,在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和发动机关
闭之后,停车制动器应自动制动或保持制动。
5.8.5
除非是由操作者启动行驶,否则具有停车制动器自检能力的车辆在自检期间应禁止车辆行驶。
5.8.6
停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最大设计坡度1.2倍的坡道上停住不动。停车制动器最大设计坡度不应
小于25%。
5.8.7 停车制动器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制动:
a) 当发动机因任何原因停机时,停车制动器应自动制动;
b) 从发动机停止转动的时间起,停车制动器的响应时间应不超过2 s;
c) 当司机离开司机室后,停车制动器应自动制动。
5.8.8 如果停车制动器已经自动制动,它应由操作者特定的操作才能松开。
5.8.9
为了防止车辆在停车制动器制动时被驱动,车辆应装有联锁系统。车辆还应提供:
——制动器日常检测程序或系统(见5.13.1.5);
——在紧急情况下移动车辆的方法;
——恢复说明,用于解释松开停车制动器的程序。
5.8.10 自动停车制动器应包括以下功能:
——不关闭设备的情况下,在车辆司机室内能进行手动制动;
—不启动设备的情况下,能松开和重新接合停车制动器。
GB/T 33921—2017
如果制动器是手动松开的,当车辆启动时应自动制动。直到制动器手动制动后车辆才能被重新启
动的措施也符合本条要求。
5.8.11 停车制动操纵机构能且只能用于施加或解除停机制动状态。
5.9.1
装有静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行车和辅助制动器应分别符合5.5、5.6和5.7的规定。典型的静液
压制动系统因为有可耗尽的动力源,因此,将无法满足停车制动器5.8给出的要求。
5.9.2 行车制动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获得: ——操作单个操纵机构;
——把脚从驱动踏板移动到制动踏板;
—
在制动步骤开始时,用手或脚松开驱动操纵机构,并把它移动到空挡或移动到倒挡行驶位置。
5.9.3
当行车制动后车辆有蠕动时,除了行车制动器外,还可用停车制动系统保持车辆停止。无论坡
度如何,使用静液压或相似的行驶驱动系统的节流(反向节流)可使车辆保持不动。
5.9.4 对具有静液压传动的车辆,不得利用反向节流去满足保持性能要求。
5.10.1
行车制动系统的储量器能够供给的压力,不应低于在第一次制动操作期间在行车制动器已完
全制动后测得压力的70%。
5.10.2
如果储备的能量(例如油箱、蓄能器)用于行车制动系统,则储能系统应设置存储的能量低于设
定值(储能下限值)时能自动报警的装置。
5.10.3
在发出低于储能下限值警示信号后,再使用三次行车制动后剩余的压力应足以使辅助制动器
达到式(3)规定的性能。
5.10.4
报警装置通过发出一个连续的(例如持续的或脉冲的)可视或声讯报警信号,以有效地引起司
机的注意。
5.11 带电子车辆控制系统(MCS) 的制动系统
5.11.1 制动系统的电子控制系统,应符合由制造商根据GB/T15706
使用风险评估方法确定的安全状 态要求。符合 ISO15998
的电子车辆控制系统(MCS) 也满足这样的安全状态要求。
5.11.2 如果车辆最大速度被设计限制在不超过6 km/h,
如任何制动系统可以使车辆在式(3)与式(4)
给出的制动距离内停住,则制动系统完全满足这些安全状态要求。
5.11.3 发生任一涉及电气和/或电子 MCS 单一故障后,需要按 GB/T 15706
对制动系统的 MCS 进 行
风险评估,以确定功能性制动是否满足本标准的制动性能要求。
注:ISO15998 也要求额外的MCS
试验来验证它的性能和故障模式。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车辆上的制动系统也符合
ISO 15998的安全概念。
5.12.1
适用于本标准给出的车辆行车、辅助和停车制动器所有性能要求,也适用于车辆和挂车的
组合。
5.12.2
当用已组合的牵引车总质量和挂车总质量进行试验,在最不利情况下,如果牵引车的制动器满
足行车、辅助和停车制动要求,则挂车或被牵引的装置不需要制动器。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被牵引的
挂车要配备作用于每个车轮上的制动器,并作为该系统的一部分。如果被牵引的挂车在所有工况下每
个车轮都能均匀分配负载,可仅在能满足制动要求的部分车轮上配置制动器。
5.12.3
如果应用了挂车制动器,为了防止折头,应对挂车制动器进行评估。
GB/T 33921—2017
5.12.4 挂车制动器应作用在桥的两侧。
5.12.5
挂车行车、辅助和停车制动器应设计为能联动、配合牵引车制动器使用的形式。
5.12.6
牵引车的停车制动操纵装置应适用于牵引车和所有的被牵引挂车的停车制动器。
5.12.7
挂车停车制动系统的设计要使得无论何时挂车与牵引车脱开它都能自动制动。
5.12.8
如果挂车没有设置停车制动器,而挂车需要自身设置,挂车上应提供一种使其保持停止不动的
措施(不首选三角垫木)。
5.12.9 只在前进方向测试牵引车和挂车的组合。
5.13.1 一般要求
5.13.1.1
按照制造商规定的制动操纵系统的操作限制说明应包含在下列任一项中:
a) 车辆使用说明书;
b) 警示;
c) 车辆监视显示器。
示例:
制动系统默认条件的操作警示:制动或限速工作特性可自动地转换,产生新的制动性能特性。例如,在停车制动下
推动车辆,变速器会自动换到空挡位,或有可能潜在地损坏停车制动器。
5.13.1.2
如果制动器或车辆制造商推荐磨合制动器,制动器磨合方法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护手
册中说明。
5.13.1.3
任何车辆如配备了一个限速器,制造商应提供下列说明:
a)
车辆制造商在车辆使用说明书里,应说明已加载的车辆沿规定坡度下行时的最大速度和变速
挡位;
b)
在司机室内应设含有a)中规定信息的警示或监视器,其位置要让司机容易查看。
5.13.1.4
警示或监视器显示的斜坡限速能力不得超过行车和停车制动器最大设计坡度(见5.6和
5.8.6)。
5.13.1.5
应在车辆使用说明书、标签或以司机容易获得的其他方式,提供制动系统和制动器定期检验
说明,在司机室内还应提供有关这些信息的限制警示。制动系统和制动器定期检验说明应包括下列
内容:
a) 制动器日常检查方法说明:
1) 行车和停车制动器功能验证方法;
2)
如果行车和/或停车制动器检查方法不能验证辅助制动器的功能,应说明辅助制动器功能
验证措施。
b) 制动器运行中、周期性或维修后的验证说明:
1) 验证行车、停车制动器功能的方法,包括验收标准;
2) 验证辅助制动器功能的方法。
5.13.1.6
车辆使用说明书应包含有给司机的一个提示:如果按日常的制动器检验和运行中、周期性及
维修后的制动性能验证,表明行车、辅助或停车制动器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性能要求,要立即将车辆退出
工作,直到得到纠正。
5.13.1.7
为了允许用户试验或其他验证,制动系统的周期性验证说明可给出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条件。
5.13.2 为牵引挂车设计的车辆附加说明
地下轮胎式采矿车辆制造商应在车辆使用手册或标签中将挂车允许牵引力和其他牵引说明或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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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出来。这些信息包括:
— 未制动情况下挂车的最大牵引载荷;
— 地下采矿车辆最大组合载荷(即地下采矿车辆有效载荷加牵引载荷)。
6.1.1
当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制造商的操作注意事项。涉及制动系统的所有参数都应在车辆制造
商规范范围内,包括轮胎尺寸和压力、制动器调整、报警点和制动系统压力。在进行任何单个性能试验
期间,都不能对制动系统进行人工调整,例如,为防止制动性能下降或提高制动性能的重新调整。
6.1.2
在制动系统使用极限条件下,单个的制动和保持试验应达到式(3)、5.6和5.8.6
给出的性能要
求。这些要求都应通过物理试验或替代方法验证,包括计算和从物理测试数据推断。验证方法按照
第8章要求记录在试验报告里。
注 :典型的静液压系统不受制动器磨损极限的严重影响。
6.2.1
如果车辆传动系可以选择变速比,应选择与规定的试验速度相应的变速挡位进行制动试验。在
完全停车之前可将动力脱开。
6.2.2
在行车和辅助制动性能试验期间,不得使用限速器。静液压或类似的行驶驱动系统不是限
速器。
6.2.3
对可选多轴驱动的车辆,在进行制动系统性能试验时,应使不制动的可选驱动轴脱挡。
6.2.4 工作装置(铲刀、铲斗、推土板等)应在制造商推荐的运输位置上。
6.2.5
试验前允许对制动器进行磨合与调整。磨合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的规定进行,或咨
询车辆或制动器制造商。
6.2.6
在试验前,车辆应运转直到发动机、变速箱和车辆的液体介质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工作温度。
6.2.7 车辆试验速度应是制动操纵机构动作之前的瞬间测定的速度。
6.2.8
在切断动力和发动机处在最坏的情况下(如怠速和停车),进行制动保持性能试验。对静液压或
类似的行驶驱动系统,它应与动力传动系统接合。
6.2.9
在将静液压制动作为行车制动的车辆上,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和保持性能(如反向节流)试验,
应在发动机运行情况下进行。至少要记录按照第8章完整性试验报告要求的所有数据。
6.2.10 所有车辆应在6.3规定的试验道路上进行试验。
6.3.1
试验道路应是充分压实、坚硬、干燥的地面。地面的湿度不应对制动试验有不良影响。
6.3.2
试验道路的横向坡度不应大于3%,行驶方向坡度不应大于1%,或按试验规定进行。
6.3.3
进入试验道路前的引导路段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并应平整、坡度均匀,以便保证车辆在制动之前
达到需要的速度。
6.4.1
行车制动系统和辅助制动系统的制动距离试验(除了用静液压制动系统试验外)都应在冷制动
状态下进行。
6.4.2
所有制动试验都应在对制动有最不利影响的车辆配置(不包括在6.1中给出的使用限制要求)和
适用于该类型车辆试验质量的情况下完成。
GB/T 33921—2017
注: 试验质量包括按车辆制造商技术规范中的最大额定有效载荷。但在已做了装载后的制动性能试验后再进行空
载试验时除外。
6.4.3 根据应用和试验报告结果记录桥荷分布(见第8章)。
7.1.1
所有声明符合本标准的制动系统,都应按第6章给出的试验条件进行制动性能试验,并按第8章
测量和报告制动保持性能和操纵力。
7.1.2 静液压传动系统在停车制动试验过程中应断开。
7.1.3 在辅助制动系统性能试验过程中,不应使用限速器。
7.1.4 没有装备储能装置(如油箱或蓄能器)的行车制动系统不适用于7.3的规定。
在进行制动性能试验时,制动操纵机构最大操纵力应符合5.4.1的要求。
调整发动机速度控制,使发动机达到最高转速,以下列方式操作制动器,在靠近制动器处测量制动
器工作压力,应符合5.10.1的要求:
a) 对自卸车、自行式铲运机和轮式挖掘机:以每分钟4次的速率操作12次;
b) 对其他车辆:以每分钟6次的速率操作20次。
如果行车制动系统的储能器用于辅助制动系统,那么储能器储存的能量应在切断能源且车辆停车
情况下,满足下列要求:
a) 行车制动系统以≤1 s 制动、1 s
松闸的速率进行5次全制动后,储能器剩余的能量还应满足
式(3)规定的对辅助制动系统的制动距离要求。
b) 行车制动器操纵力应在表2所列范围内。
7.3.3.1
行车制动器的储能系统应经试验并符合5.10的要求。
7.3.3.2
为了试验方便进行,行车制动系统储存的能量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减少。
7.3.3.3
在试验期间,报警装置应先于辅助制动系统自动制动之前启动报警。
7.4.1.1
所有车辆都应进行前进和后退两个方向的试验。
7.4.1.2
对静液压或类似的行走驱动系统,反向节流可以用来满足行车制动系统保持性能要求,如果采
用,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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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制动器保持性能应符合5.6的规定,停车制动器保持性能应符合5.8.6的规定。
7.4.3.1 制动保持性能试验可按下述其中任 一个进行:
a) 在 一个规定的坡度和防滑表面的试验场地上;
b) 在 一个有防滑表面的倾斜平台上;
c)
在行驶方向坡度不大于1%的试验道路上,对制动器已制动、变速箱处在空挡的静止车辆施加
一 个拉力;
d)
利用车辆的行驶系统来模拟一个静态等效坡度,并按5.6及5.8.6的要求,通过行驶失速试验
来验证车辆保持性能:把车辆放在一个水平地面上,启动行驶驱动系统,使其产生达到5.6及
5.8.6给出的保持性能要求的等效推力,同时要接合制动器保持系统。在试验期间,要记录行
驶驱动系统的输出和车轮速度,以证明在制动器保持性能试验期间车辆没有移动。
如选择 c),
拉力要与地面平行以使其等效拉力最小。等效拉力应符合式(4)的规定:
style="width:2.4201in;height:0.72006in" /> ( 4)
式 中 :
F — 等效拉力,单位为牛顿(N);
M — 车辆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g 标准重力加速度,取9.81 m/s²;
Gmx—— 所要验证的最大设计坡度,用百分数(%)表示。
示 例 :
当所要验证的最大设计坡度为20%时,等效拉力等于以千克为单位的车辆质量的1.92倍。
c) 中的拉力试验相对斜坡试验有一
定的局限性。由于桥荷分布的变化和所有的车轮有可能不受制
动器的制约,车辆在斜坡上的保持能力有可能变化,另一种替代方法是 d)。
7.4.3.2
间接参数(如转矩/压力/电流)的测量,可被用于随后的计算(如传动比、轮胎大小)确定地面牵
引力。与被测量参数相关的计算和制动保持性能,应包含在制动试验报告里。
7.4.3.3
当在行驶驱动系统输出的牵引力,等效符合5.6及5.8.6的制动保持要求,且制动保持系统能
阻止车辆移动,则判定保持性能验证合格,否则判定保持性能验证不合格。
7.4.4 当停车制动器用作辅助制动器时的耐久性试验
如果停车制动系统被用作辅助制动系统的一部分,在随着车辆以相应的试验质量、按7.5的试验速
度在水平地面上动态停车,在不调整停车制动情况下,停车制动器应满足按5.8.6的保持性能要求。当
使用停车制动器时,允许锁死轮胎。
7.5.1.1 制动距离
所有车辆要试验制动距离,不应大于按式(3)计算的制动距离要求。
7.5.1.2 制动试验速度
车辆应在7.5.2和7.5.3中规定的试验速度下制动,试验速度允许误差为±2
km/h。
GB/T 33921—2017
7.5.2.1
行车制动试验的最低试验速度应为最高车速的80%,两次试验间隔时间不超过10
min, 应 记 录峰值减速度。
7.5.2.2 后退速度与前进速度一样的车辆(如 LHD依次按下列内容进行试验:
a) 以车辆有效载荷时的车辆总质量,在前进方向制动5次;
b) 以车辆有效载荷时的车辆总质量,在后退方向制动5次;
c) 以车辆空载时的工作质量,在前进方向制动5次;
d) 以车辆空载时的工作质量,在后退方向制动5次。
7.5.2.3
主要以前进方向行驶的车辆(如自卸车或带挂车的车辆)按下列内容进行试验:
a) 以车辆有效载荷时的车辆总质量,在前进方向制动5次;
b) 以车辆空载时的工作质量,在前进方向制动5次。
辅助制动试验按以下内容进行,试验速度以最高车速或25 km/h,
取其最小者进行试验,两次试验
间隔时间不超过10 min:
a) 以车辆有效载荷时的车辆总质量,在前进方向制动3次;
b) 以车辆空载时的工作质量,在前进方向制动3次。
7.6 静液压或类似的行驶驱动车辆的替代辅助制动试验
在车辆上使用的辅助制动器不同于静液压或类似的行驶驱动,应将行驶马达的减速力从传动系中
脱开。换言之,在制动距离试验之前,要将马达和最终齿轮传动装置从传动系中脱开。
但是,如果难以将行驶马达减速力或马达和最终齿轮传动装置从传动系中脱开,辅助制动系统可以
按以下方法试验:
车辆静止不动(包括传动系容许间隙的任何运动),将变量马达设置在最大排量,将任何机械变速箱
设置在最低速度范围,辅助制动器制动,行驶驱动系统在全额定压力下接合,交替前进和后退。除了制
动/传动系组件容许间隙外,车辆应保持低于30 mm/s 的蠕动速度的平稳性。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参考的标准;
b) 试验的地点与日期;
c) 车辆类型;
d) 车辆制造商;
e) 车辆型号和系列号;
f) 制动系统的状态(例如:新的,已运转1000 h,在制造商技术规范范围内等);
g) 试验车辆的质量和桥荷分配,单位为千克(kg);
h) 制造商批准的车辆总质量和桥荷分配,单位为千克(kg);
i) 轮辋尺寸、轮胎尺寸、标定层数、花纹型式和压力,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j) 制动器说明(例如:盘式或鼓式,手控或脚控);
k) 制动系统形式(例如:机械式或液压式);
1) 试验道路的路面(例如:沥青的,混凝土的或泥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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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试验道路的纵向坡度和横向坡度;
n) 所有的制动和保持试验的结果,替代制动保持计算或方法(如使用了);
o)
在进行制动试验后,行车制动系统储存能量(见7.3.1)的百分数按式(5)计算:
style="width:1.90656in;height:0.62656in" /> ………………………… (5)
式中:
p— 剩余压力,用百分数(%)表示;
p₂— 随后制动期间测得的制动系统最低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pi— 第一次制动期间制动系统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p) 操作力大小(见表2);
q) 车辆最大速度,车辆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r) 使用静液压制动系统作为制动系统之一时进行的试验;
s) 停车制动耐久性试验结果(见7.4.4);
t) 对最大制动磨损不严重影响制动性能结果的评估说明和支持信息;
u)
估算斜坡制动能力,轮胎的类型,轮胎压力,测量的轮胎滚动半径和充分发出的减速度。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33921-2017 地下轮胎式采矿车辆 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进一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