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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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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
GB/T 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69 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21033 饲料中免疫球蛋白IgG 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3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3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spray-dried porcine plasma
powder
以屠宰生猪得到的无疫病且未变质的新鲜血液分离出的血浆为原料,经灭菌、喷雾干燥获得的
产品。
GB/T 33914—2017
白色、淡黄色或淡粉色,色泽一致,具有动物血液制品固有气味、无腐败变质气味、无杂质、无块状
物,不得含有猪血浆以外的其他成分。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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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卫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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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得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的一类、二类和三类猪传染病病原。
GB/T 33914—2017
试验中所有试剂和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
中规定的三级水。
取100 g 样品放入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
按 GB/T 6432 规定执行。
按GB/T 6438 规定执行。
按GB/T 6435规定执行。
按 GB/T 18246 规定执行。
按GB/T 21033 规定执行,结果以占样品粗蛋白百分数计。
消泡剂(硅油)。
5.7.2.1 离心管:50 mL。
5.7.2.2 烧杯:50 mL。
5.7.2.3 称量皿:铝皿或玻璃皿。
5.7.2.4 离心机。
5.7.2.5 电 子 天 平 。
5.7.2.6 电磁搅拌器。
5.7.2.7 干燥箱。
称取样品2.5 g(准确至0.01 g)于50 mL 烧杯中,加入25.0 mL
蒸馏水(25℃),电磁搅拌器搅拌溶 解30
min,加入一滴消泡剂(5.7.1)。将溶液倒入两个离心管中。将离心管置离心机中,以适当的转速
(4000 r/min)离心20
min,使不溶物沉淀。倾去上清液,并用棉栓擦净管壁。再加入水约10.0 mL
(25℃),加塞,上、下摇动,使沉淀悬浮。再置离心管中离心10
min,倾去上清液,用棉栓擦净管壁。用
少量水将沉淀冲洗入已知质量的称量皿,先在沸水浴上或在80℃干燥箱中将皿中水分蒸干,再移入
GB/T 33914—2017
105℃烘箱中干燥至恒重(最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 mg)。
样品中水可溶物含量 X 以质量分数表示,数值以%计,按式(1)计算:
style="width:3.20661in;height:0.5401in" /> (1)
式中:
m₂— 称量皿和不溶物干燥后质量,单位为克(g);
mi- 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 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测定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2%。
按 GB/T 5009.44 规定执行(半微量定氮法)。
按 GB/T 5917.1 规定执行。
按 GB/T 13093规定执行。
按 GB/T 18869 规定执行。
按 GB/T 13092 规定执行。
按 GB/T 13091 规定执行。
按 GB/T 13080 规定执行。
按 GB/T 13079 规定执行。
按 GB/T 21313 规定执行。
以同一批次原料、以同样工艺和条件、同一班次生产且经包装的同一产品名称、规格和同一质量证
明书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GB/T 33914—2017
按照GB/T 14699.1 的规定进行。
感官指标、粗蛋白质、水分、粗灰分、免疫球蛋白G、水可溶物、挥发性盐基氮和细菌总数为出厂检验
指标。出厂检验由企业检验化验室进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检验合格证。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企业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工艺及设备有重大变更时;
b) 所用原料有重大变化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
同批产品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整批产品不合格。微生
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按 GB/T 191 规定执行。
按 GB10648 规定执行。
包装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塑料编织袋或复合纸袋进行包装。
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高温、防止包装破损,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毒害的库房内,产品堆放时应加垫,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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