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学习GB-T 33906-2017 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以下简称闪光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
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交直流电源、贮存能量在100 J 以上的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9316—2007 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安全要求
GB 10072—2003 照明用电子闪光装置技术条件
GB/T 13964—2008 照相机械 术语
JB/T 8250.5 照相机 高、低温试验方法
JB/T 8250.7 照相机械包装、运输、贮存条件及试验方法
GB/T
1396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3964—2008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闪光管 flash tube
闪光装置中的发光元件。
注:密封的玻璃管内充有氙气或其他惰性气体,通过脉冲触发,贮能电容器内的电能通过气体瞬间放电产生闪光。
闪光管可以多次反复闪光。
3.2
闪光反光器 flash reflector
能将闪光反射到所需方向的器具。
注:它能影响闪光的有效照射角,其形状和光学特性决定反光器系数。
3.3
试闪钮 test flash button
闪光装置灯体上手动触发闪光的部件。
3.4
造型灯 modeling lights
闪光装置前端安装的连续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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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能量调节 energy regulation
闪光装置能通过控制器对闪光输出强度进行调节。
3.6
储存能量 stored energy
储能电容器的储存能量。常用符号E。表示,单位为J, 可由式(1)求出:
style="width:1.21335in;height:0.60654in" /> (1)
式中:
C—— 储能电容器的电容量,单位为法拉(F);
U—— 储能电容器两端电压,单位为伏(V)。
3.7
闪光指数 guide number
当照相机内的感光体得到合适的曝光量时,照相镜头 F
数与闪光装置到被摄体之间的距离 L 的乘
积。常用符号GN 表示。
3.8
预备指示 ready indication
表示闪光装置准备完毕,可以闪光的指示信号。
3.9
预备指数 ready guide number
预备指示开始显示时测得的闪光指数。
3.10
有效照射角 effective angle of coverage
反光器轴线与发光强度为轴向强度的二分之一值光束之间的夹角的两倍。
注:通常从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来描述有效照射角。
3.11
回复时间 recycle time
闪光装置从闪光释放到下一次预备指示开始显示时的间隔时间。
3.12
相关色温 relative colo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即为此光源的
色温。
3.13
自闪 its flash
闪光装置在没有触发信号的情况下发生闪光的现象。
闪光装置型号中必须有标称能量值。标称能量值偏差应不超过储存能量值的10%。
4.2.1 应以220 V±1V 时的名义指数为标称值。产品说明书中应有标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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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实测值与标称值的极限偏差为±0.5 Ev。
4.2.3
若说明书中注明最高、最低电压时的标称值,其实测指数均应按4.2.2的极限偏差要求。
4.2.4 有能量调节功能的闪光装置,最小指数实测值与标称值的极限偏差为±0.5
E、。
预备指数实测值与闪光指数标称值的极限偏差为— 1.0 E、。
4.4.1 有效照射角应有标称值。标称值应不小于55°。
4.4.2 有效照射角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
4.4.3 十字型边缘四点与中心点的光输出极限偏差为— 1.0 Ev.
造型灯应有能量调节功能,其亮度应有明显变化。
闪光触发同步距离应有标称值,标称值应不小于10 m。
闪光装置在标称闪光触发同步距离内,均应能可靠地被触发同步闪光。
用于触发闪光的引闪灯的指数实测值应不大于18(m)。
在没有触发信号的情况下,闪光装置不应发生自闪。
闪光装置的相关色温应有标称值,偏差为士300 K 以内。
4.8.1 连续闪光次数应不少于5000次。
4.8.2 经闪光耐久性试验后,闪光指数应符合4.2.2的要求。
应符合 GB
9316—2007中11.1.2的规定;振动试验后闪光功能应正常,不应有任何零部件松动或
脱落,闪光有效照射角应符合4.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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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JB/T 8250.5
中所规定的高、低温试验方法试验后,闪光功能应正常,闪光指数应符合4.2.2的
要求。
4.11.1 转动件应转动灵活,锁紧可靠。
4.11.2 试闪钮应工作可靠,每按一次都应闪光。
4.11.3 闪光同步线应工作可靠,照相机快门每开启一次都应同步闪光。
4.12.1
外壳应整洁、无毛刺;喷漆应均匀、无明显剥落和划伤;无流漆、气泡及其他明显缺陷。
4.12.2 闪光管应无明显黑斑和黑点。
5.1.1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 GB 9316—2007
中4.1.3的规定。
5.1.2 检测4.2~4.8的环境亮度应不大于10 cd/m²,
四周基本无反射(反射率低于5%)。
5.1.3 试验用的交流稳压电源电压为220 V±1 V。
5.1.4 试验仪器按GB10072—2003 中3.2的规定。
5.1.5 正常工作条件和故障条件分别按GB 9316—2007 中4.2和4.3的规定。
5.1.6 试验前应对每个试验的闪光装置按 GB 10072—2003
中3.1.2的规定做好准备。
5.1.7
检测4.2~4.8时,将电子闪光装置固定在三脚架上,将闪光管的平面中心对准闪光曝光表的探
测器,闪光管表面至曝光表探测器的距离为2 m, 用试闪钮触发闪光。
5.1.8 检测4.2~4.4时,将闪光装置安装上生产厂家指定的标准反光罩。
在各功率挡以60 s
的间隔连续触发闪光三次,测量并记录三次指数,取其平均值。
注:从大功率挡调至小功率挡时,每挡第一次的闪光指数不记录。
在预备指示刚显示时即触发闪光,测量并记录三次指数,取其平均值。
按有效照射角标称值分别在十字型闪光照射角测试仪对应角度上、下、左、右四点与中心点各安置
闪光曝光表,然后以60 s
的间隔触发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闪光三次,测量并记录指数,取其平均
值,检查中心点与边缘点的光输出极限偏差。
十字型闪光照射角测试仪为可360°旋转,"十"字四条边上各点对应被测试电子闪光装置闪光管表
面距离均为2 m。
闪光装置在每次预备指示刚显示时触发闪光四次,用秒表测量各两次之间的间隔时间,取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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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值。
按各功率挡由大调到小,再由小调到大,目视检查造型灯亮度有无明显变化。
按以下两种方法任选一种进行检测:
a) 在距被测闪光装置闪光感应同步器前方2 m
的墙上安置一块标准灰板(反射比为18%~
25%),将被测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光感应同步器对准灰板,另在离标准灰板8
m (或标称 同步距离减2 m) 处安置一实测指数不大于18 m
的引闪灯,使其对准标准灰板连续闪光触发
12次,观察被测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是否每次都能被触发同步闪光。
b)
或者在被测闪光装置闪光感应同步器前方,距闪光感应同步器标称最大同步距离处安置一实
测指数不大于18 m
的引闪灯,使其对闪光感应同步器连续闪光触发12次,观察被测闪光装置
是否每次都能被触发同步闪光。
按以下方法进行检测:
a) 闪光装置连续通电0.5 h,将实验室内的电灯(60 W)
开、关20次,观察是否有自闪现象发生。
b) 闪光装置连续通电0.5
h,将除电源开关和试闪钮外的任何开关开、关5次,观察是否有自闪现 象发生。
注:有功能设置的闪光除外。
闪光色温表的受光窗置于闪光装置正前方2 m 距离处,以60 s
的间隔连续闪光三次,取三次的平
均值。
将闪光装置安置在耐久性试验装置上,每隔60 s
闪光一次,直到总闪光次数达到5000次为止,试
验过程中记下漏闪次数,试验完毕后检测闪光指数。
按 GB
9316—2007所述的试验方法将带最小包装单位的闪光装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作振动试
验,试验完毕后立即检查闪光功能是否正常,有否零部件松动或脱落,然后检测有效照射角和安全性能。
将带包装的闪光装置放入环境试验箱内,按JB/T 8250.5
所述的试验方法作高、低温试验,试验完
毕后立即在高、低温状态下检查闪光功能是否正常,而后在常温下回复2 h
后检测闪光指数。
5.12.1 手动手感检查4.11.1的要求。
5.12.2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按动试闪钮12次,记下闪光成功指示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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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将闪光装置和照相机用同步线相连接,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按动照相机快门钮12次,记下
闪光成功指示的次数。
在1000 lx照度下目视检查。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按产品质量特性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分为 A 类不合格、B 类不合格和C
类不合格。
不合格分类表见表1。
表 1 不合格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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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台被测闪光装置有一项 A 类不合格或两项B 类不合格或四项 C
类不合格或一项 B 类不合格
加两项C 类不合格,则该台闪光装置质量判为不合格。
6.4.1
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全检或抽检,检验合格
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合格证书。
6.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4.1~4.7和4.17、4.18,其中4.6、4.17、4.18为全检项目,其余为抽检项目。
6.4.3 抽样检验按 GB/T 2828.1
的一般检验水平和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逐批随机抽样。
a) 全数检验应剔除所有不合格品。
b) 抽样检验的合格质量水平为:
1) A 类不合格:AQL=0.4;
2) B 类不合格:AQL=2.5;
3) C 类不合格:AQL=4.0。
6.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当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中,当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正常生产过程中,每年一次的周期性检查;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时;
f) 合同规定时。
6.5.2 样本抽样按GB/T 2829 的 判 别 水 平I 的 一
次抽样方案,从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样,样本
量为8台,型式试验台数按表2执行。
表 2 型式试验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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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类不合格:RQL=12(Ac=0,Re=1);
b) B 类不合格:RQL=50(Ac=3,Re=4);
c) C 类不合格:RQL=100(Ac=6,Re=7)。
7.1 每个产品应有注册商标或制造厂名、型号或名称及电源性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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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每个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型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制造日期等
标志。
7.3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JB/T8250.7 的有关规定进行。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33906-2017 摄影用大型电子闪光装置. 进一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