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学习GB-T 33198-2016 坐式摩托艇通用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坐式摩托艇(以下简称"摩托艇")的产品分类及识别代码、设计、要求、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艇体长度不大于4
m、采用汽油发动机动力喷水推进泵驱动的各种坐式摩托艇的设
计、制造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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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4023—2011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
方法
GB/T 14652.1 小艇 耐火燃油软管
GB/T 16696—2008 小艇 艇体标识 代码
GB/T 19311—2003 小艇 电气系统 超低压直流装置
GB/T 19916 小艇 主要数据
GB/T 19917—2005 小艇 艇主手册
GB/T 30498 小艇 永久性安装的汽油和柴油燃油柜
CB/T 3404 船用喷水推进混流泵、轴流泵技术条件
GB/T 199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坐式摩托艇 sit-style motorboat
以跨骑方式驾驶,以方向把操纵,采用喷水推进方式的小艇。
3.2
满 载 条 件 fullload condition
摩托艇在油箱充满、配置齐全并在额定乘员时的状态。
摩托艇按照乘员数分为:
a) 单人摩托艇;
b) 双人摩托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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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三人摩托艇。
摩托艇识别代码应按GB/T 16696—2008 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标识。
5.1.1 摩托艇应按照GB/T 19917—2005 中的C 级艇的要求和 D 级艇的要求设计。
5.1.2
摩托艇的设备和材料应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或霉菌侵袭。在日光暴露下具有抗老化变质的
能力。
5.1.3 摩托艇应具有足够强度的艇体和艇体内衬,并应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
5.1.4
摩托艇应备有发动机急停开关,当操作者从艇上落入水中时能自动关闭发动机,并应具有倾覆
自动停机装置。
5.1.5 摩托艇在油门全开情况下应能持续运行1.5 h。
5.1.7 摩托艇在舱底部位应配置舱底排水泵。
5.1.8
摩托艇在发动机、燃油系统、电气装置等部位应具有防火特性,非金属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5.1.9
在发动机舱应设有自然通风装置。进气口最小流通面积应按式(1)计算,且不小于2000
mm²。
S=3300×1n(V/0. 14) ……………… ……… (1)
式中:
S— 最小进气口或气管流通截面面积的数值,单位为平方毫米(mm²);
V—
发动机舱中除去永久性安装零件所占空间后剩下体积的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³)。
5.2.1 操纵装置一般由方向把、操纵软轴、喷口等组成。
5.2.2 操纵装置的方向把和操纵软轴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5.3.2 排气管的布置应防止水进入发动机。
5.3.3
摩托艇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附件应设有阻燃装置或其他能提供保护的设施。发动机运行
状态时排气管路表面温度应不超过100 ℃。
5.4.1 燃油系统零部件应具有足够强度,在受到冲击和振动时不会发生漏泄。
5.4.2 在摩托艇倾覆时,燃油系统的液体燃油不应有泄漏。
5.4.3 燃油系统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材料。
5.4.4 当发动机不工作时,燃油系统应能自动切断燃油供应。
5.4.5 汽油燃油箱应符合 GB/T 30498 中的有关要求。
5.4.6 燃油系统应设有最小直径为5 mm
的透气管,透气管应引至不能进水也不会因油或油气溢出而
造成危险的开敞处所。
5.4.7 电力燃油泵仅在发动机工作或启动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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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燃油软管应符合GB/T 14652.1 的要求。
5.4.9 燃油系统的布置应尽量远离热源和电气设备,其距离应不小于150 mm。
燃油管路的下方不应
布置热源或电气设备。
5.5.1 摩托艇的喷水推进装置应符合 CB/T3404 中关于轴流泵的要求。
5.5.2
喷水推进装置进水口应设有进水拦网等防止杂物进入或方便杂物清理的结构。
5.5.3
喷水推进装置与发动机宜采用弹性联轴器等方式柔性连接,并设有倒车装置。
5.5.4
喷水推进装置应采用油润滑轴承,并设有轴密封装置,防止海水进入泵的油润滑部件。
5.6.1
摩托艇应采用直流电气系统,其类型为完全绝缘的双线直流系统或负极接地的双线直流系统,
其蓄电池端子电压宜为10.5 V~15.5 V。
5.6.2 在电源处及配电电流超过1 A
的电路上应设有保护装置(例如:断路器或熔断器)。自限制发电
机和蓄电池充电器的输出电路不应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5.6.3 舱内处所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6,舱外处所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为 IP67。
5.6.4 蓄电池应符合GB/T 19311—2003 中第5章的要求。
5.6.5 导线应符合 GB/T 19311—2003 中第7章的要求。
5.6.6 过电路保护应符合 GB/T 19311—2003 中第8章的要求。
5.6.7 导线接头和接线端子应符合 GB/T 19311—2003 中第10章的要求。
5.7.1
艇底部应有一个或两个排水孔,每一排水孔应备有用绳索、不锈钢链条等方式连于艇上的艇底
塞或自动艇底阀。
5.7.2 艇体尾部应装设供操作者翻艇用的把手和乘客登上摩托艇的扶梯。
5.7.3 摩托艇首部应安装一套能安全承受5 kn 拖航速度的首缆固定装置。
5.7.4 摩托艇两舷侧应分别设有供摩托艇系泊用的系绳钩。
摩托艇的艇体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座垫包覆层应饱满、缝边清晰。各种标识及贴花应平整,不
应有气泡、翘边。
摩托艇的尺寸和重量允许偏差为:
a) 艇重:±4%;
b) 艇长:±0.5%;
c) 艇宽:±0.5%。
艇体层合板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GB/T 33198—2016
表 1 艇体层合板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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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在满载条件下从2.5 m
高度处自由落入水中后,不应产生开裂、漏水等损坏。
当摩托艇出现翻倒状况,操作者在5 min
内应能让艇按照指定方向重新回复到正浮状态,并能使操
作者和乘客在水中从艇体尾部回到艇上。
摩托艇应具有储备浮力,其储备浮体的材料应选用闭孔型泡沫塑料。在满载条件下的摩托艇浸水
淹没后保持部分浮在水面上的时间应不少于18 h。
6.7.1 摩托艇的座椅和前舱盖结构应进行水密处理。
6.7.2 当艇倾覆且5 min 之内复原后,舱室的进水应不影响发动机正常起动。
6.8.1 方向把手握位置在5 s 内施加10次0 N~540N
的循环载荷,方向控制不失效。
6.8.2
操纵装置应能承受当喷口锁紧于中间位置时轴向作用于操舵软轴输出端360 N
的拉压载荷并 操作50000次,操纵装置各零部件应无分离。
6.8.3 操纵装置应能承受施加于手把处160 J
的单次冲击载荷而不产生影响其最低操纵性能的变形或
裂纹;并应能承受施加于手把处270 J
的单次冲击载荷而不产生操纵装置与驱动机械部分的分离。
发动机在完成设计、制造和组装后,应保证在正常安装及使用后,
一氧化氮排放量不应超过式(2)计
算值,碳氢化合物排放量不应超过式(3)计算值,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应超过15
g/(kW ·h)。
CO=150+600/P (2)
HC=6+50/P×75 (3)
式中:
CO—— 一氧化碳排放限值,单位为克每千瓦时[g/(kW ·h)];
P、 —— 发动机额定功率的数值,单位为千瓦(kW);
HC—— 碳氢化合物排放限值,单位为克每千瓦时[g/(kW ·h)]。
行驶时距艇体25 m 处的噪声应不大于75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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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中产生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应符合 GB14023—2011 中第4章的规定。
摩托艇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摩托艇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首制艇原型试验;
b) 产品鉴定或定型;
c) 停产五年后恢复生产;
d) 结构、材料、工艺改变足以影响性能;
e) 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摩托艇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1艘。
摩托艇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
表 2 摩托艇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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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判摩托艇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摩托艇型式检验不
合格。
每艘摩托艇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摩托艇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判该摩托艇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返修后对所有项目进
行复验。若复验合格,仍判该摩托艇出厂检验合格,若仍有不合格的项目,则判该摩托艇出厂检验不
合格。
8.1.1 摩托艇识别代码应清晰地标示在尾部醒目位置。
8.1.2
在摩托艇舱内和舱外有操作和安全警示要求的部位应设有简单明了的标志或说明。
8.1.3 在艇的适当位置应装有铭牌,并标示下列内容:
a) 设计类别;
b) 艇长、艇高和艇重;
c) 乘员定额及最大载重量;
d) 生产日期;
e) 制造厂名。
8.1.4
包装标识应有"向上""禁止翻滚""堆积重量极限""小心轻放"等储运图示标志,并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标识中还应包含发动机出厂编号、摩托艇颜色、识别代码等产品信息。
8.2.1 包装前应将摩托艇燃油放净,并断开蓄电池电源线。
8.2.2
摩托艇应采用钢质骨架的包装箱进行包装。包装底座与艇壳接触处应衬软垫,并应与底座固定
牢固。
8.2.3
包装时应附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卡各一份,以及随艇工具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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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产品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有碰伤及损坏现象,并保证运输安全可靠。
8.3.2
摩托艇在长期存放时应存放在干燥、清洁、通风、防雨、防晒的库房内,不应与易燃品、化学腐蚀
品等同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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