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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 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 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 汽军(以下简称网约军)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 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 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军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 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 -1 - 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 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 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 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 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 健康发展。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 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 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 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 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 - 2 - 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 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 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 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审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审请人在取得企业法 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税务、通信、 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请表》 (二)审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请人为非本市企业 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币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审请人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其他材料; - 3 -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 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 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 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审请人。 符合条件的,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 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 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被许可人需要审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白前尚市交通 - 4 - 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干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通信主管部门审请互联网信息 服务备案后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 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 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知提供服务的车军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 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逾期未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注销该许 可证。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审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币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军,登记注册的车 - 5 - 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审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 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军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 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 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 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 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审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 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审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 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依军辆所有人审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司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 - 6 - 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 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 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 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 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审 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应当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于5个工作白内完成注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注销之白起5个工作白内完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业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审请办理《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可以在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军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军行驶证》后,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 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 更。 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审请之日起15个 工作白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网 络预约出租汽军运输证》;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7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三)无法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 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方千米时强制报废。 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或者强制报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审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 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 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军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 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审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 -8 - 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审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 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审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干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出租汽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驾驶员证》实行互认。驾驶员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 跨类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但在办理网 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 资格注册。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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