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2018年8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根 据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 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 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 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 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 责本市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 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1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公安、农 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 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湿地 保护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办公 室职责,负责协调湿地保护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 综合协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草原、统计、生态环境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 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自标 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第八条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 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广电和旅游、 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市湿 -2- 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辖区 湿地保护规划,并报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湿地保护规划。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并重新向社 会公布。 第十条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的 规定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 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 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 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 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 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湿地公 园,由本级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 第十三条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湿地周边设立界标,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区界、湿地 - 3 - 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界标。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 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征用、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干五条经批准利用湿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承担湿地保护责任,对进入湿地的人员进行有关湿 地保护方面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现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湿 地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会同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 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 开展联合执法,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湿地保护报告,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 地周边区域农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 化肥和饲料,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等农业 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捕捞网具等废弃 物。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4 - 因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湿地,或者因 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态特征退化的湿地,经科学论 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修 复责任。 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 责任。 第十九条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修复工 程峻工后,湿地所在地的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 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峻工评估和后评估。 第二十条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资源 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收集、保存湿地资源调查以及湿地保 护、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数据和资料,并对湿地资源进行 监测和评估,实现湿地资源监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户电和旅 游、农业农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湿地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 的湿地宣教场所或者依托重要湿地建立宣教场所,开展湿地 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5 - 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 定履行湿地保护相关职责,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破坏的,由有 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湿地保护及其管 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6 - 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 定履行湿地保护相关职责,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破坏的,由有 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湿地保护及其管 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6 - 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 定履行湿地保护相关职责,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破坏的,由有 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湿地保护及其管 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6 - 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 定履行湿地保护相关职责,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破坏的,由有 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湿地保护及其管 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6 -

pdf文档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第 1 页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第 2 页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