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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 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 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 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镐镍电池、氧化汞 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白光灯管、节能灯等)、血 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 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 - 1 - 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 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 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 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 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 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 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 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 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 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 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 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 - 2 - 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 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 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 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 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 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 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 宣传和实施工作。 其他部门接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 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3 - 第二章分类设施的设置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级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 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 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 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垃圾 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擦中心和垃圾收 集容器等场所、设施设备。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客运 站、集贸市场、公园、住宅区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 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 第干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 清洁,并保持其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 围无散落垃圾、污水。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 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 4 -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 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 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 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 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 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 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 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 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 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 - 5 - 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 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白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 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栋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 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 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 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本条 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 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 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 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 - 6 -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 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 集。易腐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 清。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 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 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 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 他规定。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 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指 定的贮存处理点。 -7 -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 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 集。易腐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 清。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 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 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 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 他规定。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 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指 定的贮存处理点。 -7 -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 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 集。易腐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 清。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 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 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 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 他规定。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 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指 定的贮存处理点。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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