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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 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 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 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 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 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 - 1 - 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 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 棒骨、贝壳等。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 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 用地和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 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 回收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 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 -2 - 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 件和重大案件。 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 织召开。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 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以 及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 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 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 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对 有害垃圾非豁免环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佳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 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教育、文化 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 -3 - 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 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 的分类活动。 第二章‧宣传引导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 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 增强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的宣传 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 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 媒体、户外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利用、 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 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生活垃圾 分类的宣传教育,督促旅行社对所属人员加强生活垃圾分类 的教育。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 传教育,引导流动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单位可以科学利用站场和车辆视 - 4 - 频等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干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 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可以通过开设生活垃圾分 类宣传专栏、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广告,增 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 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中小学校、幼儿园等 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 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旅行社应当督促导游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导游应 当引导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并对游客不 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导。 第十三条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 点等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本场所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工作。 第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生 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知 识水平和意识。 - 5 - 第十五条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 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 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 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 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 施。 第十七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 人,单位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 (二)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 位,单位为管理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 - 6 - 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 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 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八)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人。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 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方式, 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 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或者补充;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 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 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 文资料; (四)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 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 7 -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 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 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尚等情况,并于每月十白前 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 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 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 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 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 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二十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 物、动物户体混入生活垃圾。 -8 - 第四章‧分类收集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 理和维护,按照《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 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财政等 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自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 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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