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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号,自公布之日施行,根据2019年6 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 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坚持‘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方针,努力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自的,开展讲座、节庆、典 礼、收藏、陈列、展览、研究、交流、培训、游艺、体验等 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学术研修场所。 第三条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 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 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 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 功能定位,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 则。 第五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 -1- 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配合孔学堂发展基金会、孔学堂学术委员 会、孔学堂阳明文化研究院、孔学堂书局、《孔学堂》杂志 社、孔学堂网站、孔学堂艺术团、孔学堂文化发展(贵州) 股份有限公司、孔学堂书画研究院、孔学堂谦德传统文化传 习院等做好相关工作,打造提升孔学堂文化品牌; (三)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普及 活动,发挥孔学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四)与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合作,接受 海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访学、入驻研修,积极举办学术交 流活动、开展学术课题招标及其它学术项目,推动学术研究 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就阳明学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各学术领域展开深入研究,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打造孔学 堂学术品牌; (六)搜集、保存相关文献和图书,为学术研究、人文 教育、大众阅读提供丰富的资源和优质的服务; (七)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负责孔学堂保护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 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白常管理工作; (九)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 -2 - 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 防潮、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外事部门和花溪区 人民政府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 及公安交管、应急、民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 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 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孔学堂管理机构做好孔 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条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 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需要办理相 关手续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办理。 在孔学堂的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活动 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3 -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 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和消防、急救、抢险、 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军辆,以及孔学 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 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 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 写、刻划、张贴; - 4 -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 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气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 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 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 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 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 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气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 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 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 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 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 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气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 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 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 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 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 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气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 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 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 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 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 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气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 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 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 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 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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