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 理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 采集、披露、共享、使用和监督管理,信用激励与约束,信 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机构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 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 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 态。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 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国家机 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 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 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 -1 - 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 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共享、使用和监督 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及时的原则,确 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 识产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总体部 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和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归 集功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 享工作,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 激励和惩戒。 第八条本市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的互通、共享机制,鼓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机构、 -2 -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与商会等,在充分保护信息主体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 信息的共建共享,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第二章归集、采集与披露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 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 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社会信用信息。 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自身社 会信用信息,并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征信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归集、采集社会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信息 的,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 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3 -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 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 息。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其他企 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 利。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社会信用信息。行政 机关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 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查询事项,并尚社会公 布。 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查询信息主体非公开的社会信 用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鼓励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 - 4 - 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或者购买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 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和第三方信用评估。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应当根据《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认定和发布诚信典型“红名单”和失信主体“黑名单”, 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或联合编制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清单以及 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清单,列明措施的具体事项、实施手段、 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激 励或者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对信息主体采取的激励与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信 用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 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对被纳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各级国家机关 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 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 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自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 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主体,加大扶持 -5- 力度; (三)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守信主 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对守信主体给予信 用加分; (五)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检查、专 顶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六)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守信激励产品,对守信 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各级国家机关 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 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和行业: (二)限制高消费行为; (三)限制任职资格: (四)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五)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七)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八)撤销和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 - 6 - 措施。 第十八条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有关 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记录该单位严 重失信信息时,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信息。 第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 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 或者便利: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 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其提供贷款、保荐、 承销等服务。 第四章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一定 期限内,主动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提高履约践诺 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 程。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实施主体是指依法依规对失信 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失信信息进行归集的国家 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 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 和接受第三方信用协调监管等多种方式弥补失信过错。 -7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福州” 网站异议修复渠道申请信用修复: (一)主动纠正了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且其不良社会 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作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信 用修复实施主体认可; (三)自觉接受信用修复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 (四)被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处罚的,主动履行了相关的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 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 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 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修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如 发现失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事实、未能履行信用 修复承诺等行为并经核实确认后,应当及时终止其信用修复 程序或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 -8 - 第二十四条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 关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 源和变动理由。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 披露、共享和使用,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要求更 正。 第五章‧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政机关在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 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 质准入提供基础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鼓励信用服 务机构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定期提供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 的原则,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pdf文档 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第 1 页 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第 2 页 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5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