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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发挥道路正常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 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临时占 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城市桥梁、地下 过街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军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 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 责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司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按 照规定实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负责开展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白常巡查工作,依 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绿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 -1 - 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 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 养护维修计划,统筹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编制 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城市道路挖挝 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 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 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五条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相对 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 称审批部门)审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城市道路挖 掘许可。 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按照管理权限向市相对集中审批部门或者城区市政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审请: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 路。 第六条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请表》; - 2 -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方案,包括占用期限、位置、 范围和用途等内容: (三)交通组织方案。 第七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审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施工图: (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计划、机械配置、 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施工现场围挡、安全防护和 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四)交通组织方案。 因管线养护、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 的,审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审批部 门应当就审请人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意见。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要调整公共汽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 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司决定前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 第九条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二十日以 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三白前通过门户网站、 在占用或者挖掘路段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3 -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期限、范围和理由等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 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 第十条除在人行道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外,禁止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在其他 城市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和时间。 城市主要道路和准许摆设摊点的其他城市道路的范围 和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 格控制占用期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7 日; (二)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1 年; (三)除早餐销售点、报刊亭以外的其他占道经营,不 得占用交通通行高峰时段,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年 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综合考虑工程性质、道路交通状况, 合理确定挖掘道路的时段,每个挖掘工作面的施工期限最长 - 4 - 不得超过3个月。轨道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顶管工程 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 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准予占用的,核发城市道 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挖掘城市道路审请之白起五个工 作日内审查完毕。准予挖掘的,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十四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 掘修复费。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宣传、纪念、庆典等公益性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给排水、供电、燃气、电信、道路交通 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急抢险维修施工临时占用道 路的,可以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五条在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予批准临时占用 城市道路: (一)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进出车站、急救 站、消防站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 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 -5 -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六)集贸市场出入通道两侧50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范围。 市政、园林绿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城市 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 或者大修后的道路峻工未满3年的; (二)管线工程未列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 (三)在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四)在已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已规划 入廊管线的; (五)审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 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 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审请,审批部门审查后应当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 第干七条因紧急抢修给排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 币基础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挖掘抢修,但是应 当立即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 - 6 - 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白,补办审批手续可 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按照批准的期限、位置、面积、用途占用或者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在期限届满七白前向原审批部门审请办理延期手续。审批部 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可 以准予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 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对已批准的临时占用道路, 审批部门有权调整占用面积、期限或者停止占用,道路占用 人应当配合。缩小占用面积、缩短期限或者停止占用的,审 批部门应当退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 个人,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和公示牌。公示牌 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占用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占用或者挖掘地点、范围、面积、期限,投诉监督电话等内 容,接受社会监督。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公 示牌还应当载明项自的开(峻)工白期、施工工序、在建工 序和恢复或者修复白期等内容。 -7 - 第二十一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进行施工作 业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现场设置固定式围挡,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砌体、预制装配式围 墙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 (二)围挡底部应当全封闭,安装牢固,定期清洗,保 持外立面整洁、美观 (三)破损、老旧、变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围挡应当 及时更换; (四)围挡应当进行美化。 因交通通行需要或者占地面积小于三平方米等特殊情 况不能设置固定式围挡的,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尚未开始 施工的路段,不得提前设置围挡。 设置围挡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通行道口和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 警示灯,工程险要处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二)按照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临时封闭城市道路 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通告后方可施工; (三)设置供军辆、行人通行的临时通道的,应当符合 - 8 - 相关规范和安全要求,并随时维修养护,保证临时通道使用 全过程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 检查和清洗;发现破损、老旧日、变形的,应当及时更换: (五)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 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六)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 标志,必要时加固围挡,并及时清除积水: (七)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 (八)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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