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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8年12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今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第16届亚洲运动会(下称亚运会) 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 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 克理事会(下称亚奥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下称 广州亚组委)所享有的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 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 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识、申 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广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1-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 会歌、会旗、火炬、奖牌、纪念章、纪念品等; (五)广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 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 的计算机软件和创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传品等 (六)其他与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以上各项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 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经亚奥理 事会或者户州业组委授权使用业运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 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 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亚洲奥林 匹克运动的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 经亚奥理事会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亚运 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2 -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 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八条广州亚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亚运会知 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版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在场馆建设、设备采购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 护责任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亚奥理事 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 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条‧禁止下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 展览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3 -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 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 等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 等名称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 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未经授权,以生产经营为自的实施业运会专利; (六)未经授权,在产品、产品包装、户告或者其他宣 传材料上标注涉及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 (七)故意为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 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八)其他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户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涉及业 运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权利有效 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业运会知识产权保 护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侵犯业运会专利权、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商业权 - 4 - 密的违法行为及违反户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犯亚运会版权的违法行 为,由版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与广州亚组 委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制度。文化、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各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 送、接收的衔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由首 先受理案件或者第一个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由 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犯亚运会知识产 权的行为均可向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举报;对举报查证 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在查处侵犯业运 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进行现场勘验,可以采用拍照、摄录、测量等方 式进行检查,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和其 他资料; - 5 - (四)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亚运会商标权、专利权违 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亚 运会商标权、专利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六条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对于侵犯业运会 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 印版和其他工具; (三)责令消除相关物品上违法的标识或者标记,违法 标识或者标记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知识 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 求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由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 规定,侵犯业运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 - 6 - 定处罚措施的,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5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1日起施行。 -7 - 定处罚措施的,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5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1日起施行。 -7 - 定处罚措施的,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5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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