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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2012年7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 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 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 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 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草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 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 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 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 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 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 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 1 - 赴港、澳、台地区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 且符合前款(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人员,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 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 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 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 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 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 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审报、代办手续等服 务。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 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 -2 - 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 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 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 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 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 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审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审报评审相应 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 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 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 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 - 的人员。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 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 成年子女,司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 人员,接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 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卢户广州。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 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 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 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营和入学,托幼机 构、少年营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 何费用。 第十三条,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 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 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 -4- 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货合 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 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 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 解决居住问题。符合审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审请租用户 州市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 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审办因公多次 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 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 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 《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白起,在外停留不超 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 - 5 - 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军。 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 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 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市估 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 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 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 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定。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以自已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 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留学人员以户州作为专利审请地址审请并 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请资 助。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孵化载体积极引进 留学人员的创业项自和创办的企业在穗发展,按照引进的实 际情况,在绩效评价申予以加分。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 - 6 - 果转化和产业化项自,可以尚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 金相关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委托机构推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 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 位,可以审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 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 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 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 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四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 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 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遵避选提 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 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 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审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 -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 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 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 时废止。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 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 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 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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