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特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治安特业服务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治安特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开锁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机动车维修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 按摩服务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特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工作。 -1- 市场监管、商务、地方金融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安特业服务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特业信息化建设,将其 纳入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相互提供 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鼓励各类治安特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 律管理,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 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治安特业服务管理 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 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批服务 第八条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典当业经营的,按照 国家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审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 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2 -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公 安机关收到经审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 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并即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审请人在告知承诺 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5日内,对 审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审请人实际情况 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 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取得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 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15日 内向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十二条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 治安特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 -3 - 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 件;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治安特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 经营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落实“最多跑一次”相关规定,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推行网上办事。 第三章‧从业规范 第十四条治安特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因承包、 受聘等实际负责治安特业经营的人员应当履行治安特业管 理义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治安特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排查治安隐患,落实治安防 范措施,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二)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指导以及治 安检查; (三)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四)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物品、公安机 - 4 - 关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五)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 物或者嫌疑赃物,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 查。 第十六条治安特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如 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 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件复印件。从业人员离职 的,其资料至少延续留存2年。 治安特业经营者应当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上述信 息尚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报送;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 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 第七条治安特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治安信 息采集传输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经 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 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 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 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其他行业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可以安装视频监控 设备。 - 5 - 第十八条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和值 班巡查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 治安保卫人员; (三)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 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 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四)对凌晨0时后发现旅客私自容留访客住宿的,应 当要求访客办理入住手续;拒不办理的,及时尚公安机关报 告; (五)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 客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七)不得为卖淫、、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 罪活动提供条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未携带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旅馆,可以通过识别设备核 验,或者经属地公安派出所确认后,办理登记入住。 第十九条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公章刻制核验、档案管理等制度,采 -6- 集审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 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样章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制作; (三)公章刻制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印模等信息和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尚公安机关 传输报送; (四)对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未领取的公章,应当登记 造册、销毁; (五)终止经营的,应当将公章档案材料及时交由公安 机关处理;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章单位应当到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单 位刻制公章。 第二十条从事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当物查验、登记和保管制度,如实登 记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 关传输报送; (二)不得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7- (一)从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留存个人基本 信息; (二)为居民上门开启锁具前,应当确认并留存委托人 身份信息,并邀请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尚公 安机关报告; (三)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动车开启锁具的,应 当确认委托人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四)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人、见证人、 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 关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名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楼道、户外及公共场所书写、 张贴、悬挂锁具修理广告。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活动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查验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交易物品的 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二)收购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 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日专用器材的, 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信息,如实登记出售人和经办人的有 -8 - 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守 下列规定: (一)登记维修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主名称、送修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二)不得维修、改装、拆解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 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不得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 车; (四)不得拼装、组装机动车;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按摩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 屏凤、隔扇、板壁等隔断,除卫生间外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 房中房; (二)包厢、包间的门应当设置可视窗,可视窗应当使 用双向透明材质,能够展示室内按摩区域整体环境,不得遮 挡可视窗; -9-

pdf文档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 1 页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 2 页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4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