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 据2002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7月9日《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29 日省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 收范围: 一、大城市行政区划所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 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 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 - 1 - 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 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2至18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4元; (四)县城:0.6元至9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6元。 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 算缴纳。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 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 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 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 - 2 - 税额的 30%。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 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 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税额较大或税额较 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 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 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 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 - 3 - 属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 - 4 - 属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 - 4 - 属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 - 4 - 属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 - 4 - 属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 - 4 - 属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 - 4 -

pdf文档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 1 页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 2 页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4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