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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CCS Z 60 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 2322—2025 代替 DB 13/ 2322 -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2025 - 09 - 01发布 2026 - 01 - 01实施 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13/ 2322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3/ 2322 —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3/ 2322 —2016自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与 DB13/ 2322 -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定义; ——增加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农药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制造”、 “电子产品制造” 行业;删除了“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家具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业”、“表面涂装业”和“印刷工业” 行业; ——增加了“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 “农药制造 ”、 “塑料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制造”、 “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排放限值; 更改了“非甲烷总烃”、“苯”等部分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改了 “苯系物”大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酚”、“氯苯类”等大气污染物 项目及排放限值 ; ——更改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及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删除了企业边界大气 污染物监控项目“非甲烷总烃”;收严了其他企业边界“甲醛”浓度限值; ——更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 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亚楠、王晓利、邢书 彬、王欣、李豪、张丁超、宿文康、张良、朱烁、谷 天宇、董立鹏、付贺鹏、刘澄。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322 -2016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批准。 本文件于 2025年9月1日发布,自 2026年1月1日实施。 DB 13/ 2322 —2025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 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药制造、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农药制造、有机化工、 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炼焦化学、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工业行业现有企业或生 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9727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 (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 -气相色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 13/ 2322 —2025 2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 -氢火焰离子化 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 -氢火焰离子化 检测器法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3/T 5500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 可采用非甲烷总烃 (以 NMHC表示) 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 37822 -2019,3.1 ,有修改 ]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 的质量浓度计。 [来源:GB 37822 -2019,3.3]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 染物单位时间( 1h)排放量进行计算。 [来源:GB 41616 -2022,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等的排放。 [来源:GB 37822 -2019,3.4] 敞开液面 uncovered liquid surface 含有VOCs的生产物料的集输、储存设备的敞开液面及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集输、储存以及净 化处理装置的敞开液面。 [来源:HJ 733-2014,2.3, 有修改]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37822 -2019,3.2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 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 37822 -2019,3.1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DB 13/ 2322 —2025 3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37822 -2019,3.17]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 1规定的限值。涉 VOCs排放的行业分类见附录 A。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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