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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CCS Z 60 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 1641—2025 代替 DB13/ 1641 -2012 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lime industry 2025 - 09 - 01发布 2026 - 01 - 01实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13/ 1641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3/ 1641 -2012《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 DB13/ 1641 -2012相比,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扩大了适用范围,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 件的相关规定; --严格了石灰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石灰窑氨、烟气黑 度排放限值; --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修改了排气筒高度要求; --修改了石灰窑基准氧含量;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力敏、王盼、程雅芳、王云霞、康宁、王锦慧、张焱、唐超、郝晓娜、曹 利荣、李计松。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1641 -2012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 2025年8月13日批准。 本文件于 2025年9月1日发布,自 2026年1月1日实施。 DB 13/ 1641 —2025 1 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 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石灰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 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41618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 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 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87 国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 HJ 133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DB 13/ 1641 —2025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石灰工业 lime industry 从事石灰原料矿山开采、生石灰制造、熟石灰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的工业。 GB/T 4754 —2017中 归属石灰石、石膏开采( B1011)、石灰和石膏制造( C3012)、无机碱制造( C2612)和其他水泥类 似制品制造( C3029)。 [来源:GB 41618 -2022,3.1] 石灰窑 lime kiln 以石灰石、白云石等碳酸钙含量高的原料,通过高温煅烧生产石灰的窑炉,包括回转窑、双膛 竖窑、套筒窑、梁式竖窑、气烧竖窑、混烧竖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石灰窑炉。 [来源:GB 41618 -2022,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灰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 41618 -2022,3.10,有修改 ]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灰工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41618 -2022,3.11,有修改 ]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来源:GB 41618 -2022,3.1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 ,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 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 41618 -2022,3.12]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HJ 945.1 -2018,3.11] 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41618 -2022,3.7] DB 13/ 1641 —2025 3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41618 -2022,3.8] 封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 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 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 41618 -2022,3.9] 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氨 烟气黑度(林格 曼黑度,级)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的破碎机 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 10 -- -- -- --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2 石灰窑 10 50 150 8.0a 1.0b 3 石灰窑出炉口,物料输送、破碎 、筛分、粉磨及其他生产工序或 设施 10 -- -- -- -- a 适用于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b 适用于以煤炭为燃料的石灰窑。 4.1.2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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