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学习GB-T 6491-2012 锯材干燥质量.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干燥锯材的含水率、干燥锯材的质量等级、干燥锯材质量指标及其检测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干燥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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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3 针叶树锯材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1935 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GB/T 1936.1 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
GB/T 1936.2 木材抗弯弹性模量测定方法
GB/T 1937 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试验方法
GB/T 1938 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
GB/T 1939 木材横纹抗压试验方法
GB/T 1940 木材冲击韧性试验方法
GB/T 1941 木材硬度试验方法
GB/T 1942 木材抗劈力试验方法
GB/T 1943 木材横纹抗压弹性模量测定方法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T 4823 锯材缺陷
GB/T 15035 木材干燥术语
LY/T 1068 锯材窑干工艺规程
3.1
干燥锯材含水率即锯材经过干燥后的最终含水率,按用途和地区考虑确定。以用途为主,地区
为辅。
3.2 不同用途干燥锯材含水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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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不同用途的干燥锯材含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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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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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干燥锯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低2%~3%。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
率值见附录 A, 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和干燥锯材最终含水率见附录 B。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规定为四个等级:
一级:指获得一级干燥质量指标的锯材,基本保持锯材固有的力学强度。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
GB/T 6491—2012
航空、纺织、精密机械制造、鞋楦、鞋跟、工艺品、钟表壳等生产。
二级:指获得二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部分力学强度有所降低(抗剪强度及冲击韧性降
低不超过5%)。适用于家具、建筑门窗、车辆、船舶、农业机械、军工、实木地板、细木工板、缝纫机台板、
室内装饰、卫生筷、指接材、纺织木构件、文体用品等生产。
三级:指获得三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力学强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适用于室外建筑用
材、普通包装箱、电缆盘等生产。
四级:指气干或室干至运输含水率(20%)的锯材,完全保持木材的力学强度和天然色泽。适用于远
程运输锯材、出口锯材等。
5.1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包括平均最终含水率、干燥均匀度(即木堆或干燥室内各测点最终含水
率与平均最终含水率的容许偏差)、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残余应力和可见干燥缺陷(弯曲、开裂、皱缩深
度等)。
表 2 含水率和应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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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见表3。
表 3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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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491—2012
6.1.1
除分层含水率外,本标准提及的含水率均指干燥锯材断面上的平均含水率。
6.1.2.1
同室干燥一批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干燥均匀度、厚度上含水率偏差及残余应力值等干燥
质量指标,采用含水率试验板(整块被干锯材)进行测定。含水率试验板从干燥前的同一批被干锯材中
选取,要求没有材质缺陷,含水率要有代表性。
6.1.2.2 用轨道车装卸的干燥室,锯材长度≥3 m,
采用1个木堆、9块含水率试验板进行测定。9块
含水率试验板的位置见图1。位于木堆上、下部位的含水率试验板,分别放在自堆顶向下或自堆底向上
的第3或4层。位于木堆边部的含水率试验板,分别放在自木堆左、右两边向里的第2块。位于中部的
含水率试验板,放在木堆的中部。如干燥室的长度可容纳3个木堆或以上,可增测1~2个木堆。测定
木堆在干燥室的放置为前后(单轨室)或对角线位置(双轨室)。统计干燥质量指标则包括全部测定
木堆。
style="width:4.61333in;height:5.57348in" />
说明:
B—— 木堆宽度;
h — 木堆高度。
图 1 试验板放置位置
6.1.2.3 用叉车装卸的干燥室,锯材长度>2 m
的按6.1.2.2规定执行,锯材长度≤2 m 的,每堆选取
1块进行测定,含水率试验板选自小堆中部。
6.1.2.4
含水率试验板按图2所示锯解,每块含水率试验板取得最终含水率试片3块,分层含水率试
片及应力试片各1块。
GB/T 6491—2012
单位为毫米
终含水率试片
style="width:7.7268in;height:2.59336in" />
图 2 试验板的锯解
6.1.2.5
采用电测法辅助测定时,检测同一批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及用均方差计算的干燥均匀
度,检测含水率试验板上标明最终含水率试片部位的中部,每块含水率试验板取3个测点。
如果测出的平均最终含水率及干燥均匀度超过等级规定的指标,重新选取试验板再次检测。
6.1.3.1
干燥锯材的各项含水率指标,采用称重法和电测法进行测定。以称重法为准,电测法为辅。
含水率测定按照 GB/T1931 规定执行,用称重法计算含水率的基本公式见式(1):
MC=(W 。-W 。)/W 。×100% ………………………… (1)
式中:
MC—— 试片的含水率;
W 。— 试片的初始质量,单位为克(g);
W 。—— 试片的绝干质量,单位为克(g)。
6.1.3.2
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用含水率试验板的平均最终含水率来检查。含水率试验板的平
均最终含水率(MC,) 按式(2)计算:
style="width:5.19326in;height:0.68002in" /> (2)
式中:
W;—— 第 i 片试片的当时质量,单位为克(g);
W 第 i 片试片的绝干质量,单位为克(g);
n ——试片数量。
6.1.3.3 干燥均匀度(△MC,
可用均方差来检查。均方差(a) 按式(3)计算,精确至0.1%:
style="width:4.45348in;height:0.74008in" />
…………
(3)
当±2a 大于干燥均匀度(△MC,)
时(见表2),锯材必须进行平衡处理或再干。平衡处理的概念见
GB/T 15035。
6.1.3.4 厚度上含水率偏差(△MCh
用分层含水率试片测定。分层含水率试片的锯解方法见图3。锯 材厚度(S)
小于50 mm 时 按 图 3 中a) 锯解,厚度等于或大于50 mm 时 按 图 3 中 b)
锯解。厚度上含水
率偏差(△MCh)按式(4)计算:
△MCh =MC,—MCb …………………… … (4)
式中:
MC、 —— 心层含水率;
MC,—— 表层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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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style="width:6.3001in;height:1.94678in" />
a)
style="width:5.82652in;height:2.25984in" />
b)
说明:
B—— 板材宽度;
S— 板材厚度。
图 3 分层含水率试片的锯解
6.1.3.5
干燥质量合格率的厚度上含水率偏差平均值,用厚度上含水率偏差的算术平均值(△MCh)来
计算。
6.1.3.6 表层含水率(MC。的分层含水率试片1和3(S\<50 mm)或 图 3 中b) 的分层含水
率试片1和5(S≥50 mm)的含水率平均值确定。
心层含水率(MS、)按图3的分层含水率试片2(S\<50 mm)或 3(S≥50
mm)的含水率确定。
6.1.3.7
最终含水率和分层含水率值等测定数据,可按附录 C 进行统计与计算。
6.1.3.8
一批同室被干锯材的最初含水率和最终含水率,按 LY/T 1068 的规定进行检测。
检测条件:
a) 采用称重法时,用5~6块含水率检验板(一般长1 m)
进行测定。其中3~4块为含水率较高
的弦切板,放在木堆干燥较慢的部位,用作调节干燥基准的含水率依据。另2块中的1块为含
水率较低的弦切板,1块为含水率较高的径切板,分别放在木堆干燥较快和较慢的部位,用作
平衡处理的含水率依据。含水率检验板均放在木堆便于取出的部位。
b)
采用电测法时,至少用4块含水率试材插入探针(电极)进行测定。含水率试材选用整块被干
锯材,选择条件和在木堆中的位置与6.1.2.2和6.1.2.3同,但不要求方便取出。测点离材端
应不小于0.5 m; 如材长不足1 m
时,测点可在材长中部。干燥室装配自动控制系统,用探针
测定干燥过程中的锯材含水率时,应定期(3个月)用称重法进行对比测试,检验电测法的精度
和可靠性,必要时进行校正或更换。
6.2.1.1 锯材宽度B\<200 mm
时,应力试片按图2锯解;锯材宽度 B≥200 mm 时,应力试片可按锯
材宽度的一半(B/2)
锯解,见图4。应力试片的齿根取在板材宽度的边部,齿尖取在宽度的中部。至于
含水率试片和分层含水率试片,必要时也可如图4所示按宽度的一半(B/2) 锯解。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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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style="width:3.83327in;height:5.00016in" />
图 4 应力试片的锯解
6.2.1.2
应力试片锯解后,放入烘箱内在103℃±2℃温度下烘干2h~3h,
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
或在室温下放置24 h。
6.2.2.1 叉齿法。按图5所示划线,用游标卡尺(精度为0
. 1 mm 、量程为10 mm~200 mm)测量每块 试片的S 及 L
尺寸,再将试片锯出叉齿,在室温空气流通处放置24 h,
使叉齿内外层的含水率分布均匀 后,测量 S 尺寸,均精确至0. 1 mm。 图 5
中a) 用 于 S\<50 mm,图 5 中 b) 用 于 S≥50 mm。
style="width:2.81328in;height:4.02006in" />
a)
说明:
B——板材宽度;
S——板材厚度。
图 5 叉齿的锯解
叉齿法残余应力指标即叉齿相对变形(Y) 按式(5)计算:
Y=(S-S₁)/(2L)×100%
式中:
S— 试片在锯制前的齿宽,单位为毫米(mm);
单位为毫米
style="width:3.02001in;height:4.12654in" />
b)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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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试片在变形后的齿宽,单位为毫米(mm);
L— 齿的长度,单位为毫米(mm)。
6.2.2.2
切片法。按图6所示把应力试片分奇数层划线定位,切片的厚度为7 mm 。
用游标卡尺(精 度为0. 1 mm、 量程为10 mm~200mm) 测量每块试片的长度L。
然后对称劈开,在室温空气流通处放
置24 h,使试片含水率分布均匀后,测量试片变形的挠度f, 均精确至0.01 mm。
切片法残余应力指标即切片相对变形(Y) 按式(6)计算:
Y=f/L×100% … …………………… (6)
式中:
f— 试片变形后的挠度,单位为毫米(mm);
L— 试片长度,单位为毫米(mm)。
单位为毫米
style="width:8.79336in;height:5.44475in" />
图 6 切片的锯解
6.2.2.3
干燥质量合格率的平均残余应力值,用残余应力值的算术平均值(Y) 来计算。
6.2.2.4 残余应力值的测定数据,可按附录 C
进行统计与计算。
6.3.1.1 干燥锯材的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按GB/T 4823
规定检验。
6.3.1.2
检验时采用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燥后普检的方法进行。
6.3.2.1
可见缺陷试验板干燥前选自同一批被干锯材,要求没有弯曲、裂纹等缺陷,数量为100块,并
编号、记录,分散堆放在木堆中,记明部位,并在端部标明记号。干后取出,逐一检测、记录。
6.3.2.2
干后普检是在干后卸堆时普遍检查干燥锯材,将有干燥缺陷的锯材挑出,逐一检测、记录,并
计算超过等级规定和达到开裂计算起点的有缺陷锯材。
6.3.3.1
锯材干燥前发生的弯曲与裂纹,干燥前应予检测、编号与记录,干燥后再行检测与对比,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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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只计扩大部分或不计(干前已超标)。这种锯材干燥时应正确堆积,以矫正弯曲;涂头或藏头堆积以
防裂纹扩大。
6.3.3.2
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发生的端裂,经过热湿处理裂纹闭合,锯解检查时才被发现(经常在锯材端
部100 mm 左右处),不应定为内裂。
6.3.4.1
翘曲包括顺弯、横弯及翘弯,均检量其最大弯曲拱高与内曲面水平长度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按式(7)计算:
WP=h/l×100% …………………… … (7)
式中:
WP— 翘曲度(或翘曲率);
h — 最大弯曲拱高,单位为毫米(mm);
l —— 内曲面长(宽)度,单位为毫米(mm)。
6.3.4.2
扭曲是检量板材偏离平面的最大高度与试验板长度(检尺长)之比,以百分率表示,按式(8)
计算:
TW=h/l×100% ………………………… (8)
式中:
TW— 扭曲度(或扭曲率);
h —— 最大偏离高度,单位为毫米(mm);
l —— 试验板长度(检尺长),单位为毫米(mm)。
6.3.4.3
开裂是指因干燥不当使木材表面纤维沿纵向分离形成的纵裂和在木材内部形成的内裂(蜂窝
裂)等。纵裂宽度的计算起点为2 mm,
不足起点的不计。自起点以上,检量裂纹全长。在材长上数根
裂纹彼此相隔不足3 mm 的可连贯起来按整根裂纹计算,相隔3 mm
以上的分别检量,以其中最严重的
一根裂纹为准。内裂不论宽度大小,均予计算。
6.3.4.4 干燥锯材裂纹的检算,
一般沿材长方向检量裂纹长度与锯材长度之比,以百分率表示,按 式(9)计算:
LS=l/L×100% ………………………… (9)
式中:
LS—— 纵裂度(纵裂长度比率);
l — 纵裂长度,单位为毫米(mm);
L — 锯材长度,单位为毫米(mm)。
6.3.4.5
皱缩深度是指将皱缩板材的端头截去少许,截断处横断面的最大厚度与最小厚度之差,按
式(10)计算:
H=A₁-A₀ ………………………… (10)
式中:
H— 皱缩深度,单位为毫米(mm);
A₁— 板材横断面最大厚度,单位为毫米(mm);
A。—— 板材横断面最小厚度,单位为毫米(mm)。
6.3.4.6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可按附录 D
进行统计与计算。
按照 GB/T 1935 、GB/T 1936.1 、GB/T 1936.2 、GB/T 1937 、GB/T 1938
、GB/T 1939 、GB/T 1940、
GB/T 1941 、GB/T 1942 、GB/T 1943 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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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锯材干好卸出后, 一般应在干材仓库存放2 d~7d,
以平衡木材的含水率。各项含水率指标,以
平衡后的测定值为准。必要时也可在干燥过程结束时进行测定。
6.5.2 干材仓库应有空气温度、湿度调节设施,保持木材的最终含水率不变。
6.6.1.1
对于难干阔叶树厚材(栎属、锥属、稠属、青冈属等),硬阔叶树小径木,以及应力木、髓心材、迎
风背材、水线材、斜纹理材等特殊材种,开裂质量指标允许放宽,由供需双方商定。
6.6.1.2
对于易皱缩并带有内裂的锯材,包括杨木、桉木、栎木等,内裂缺陷允许放宽,由供需双方
商定。
6.6.1.3
短毛料干燥如易发生严重端裂,宜用长板干燥,干后截成毛料,以保证干燥质量。
6.6.2.1
锯材上的节子干燥后开裂或脱落,属于锯材的材质缺陷,不计入干燥质量指标。
6.6.2.2
难干易裂硬阔叶树锯材,从生材开始进行常规室干难以保证干燥质量时,宜采取先将锯材低
温预干(≤40℃)至20%~25%含水率、再常规室干至最终含水率的措施,以保证干燥质量。
6.7.1
按四项干燥质量指标(平均最终含水率、干燥均匀度、厚度上含水率偏差的平均值及残余应力的
平均值)和七项可见干燥缺陷指标(顺弯、横弯、翘曲、扭曲、纵裂、内裂、皱缩深度)均达标的可见缺陷试
验板材积与100块总材积之比的百分率或七项可见干燥缺陷指标达标的干燥锯材材积与干燥室容量之
比的百分率确定。
6.7.2
干燥质量合格率不应低于95%。要求四项含水率及应力指标(按平均值)全部达到等级规定,
七项缺陷指标(其中有一项均予计算)超标的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燥锯材的材积与100块总材积或干燥
室容量之比的百分率不超过5%。
6.8.1 根 据 GB/T153 和 GB/T 4817
不同等级锯材有关缺陷(弯曲、裂纹)允许限度的规定,以及5 . 3
相应的缺陷指标和等级,对照检查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
6.8.2
分项计算超标的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燥锯材的材积与100块总材积或干燥室容量之比的百分率,
求出总的降等率。如
一块可见缺陷试验板或干燥锯材兼有几项超标指标,则以超标最大的指标分项计算。
6.9.1
每批同室被干燥锯材于干燥结束后均应对干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以保证干燥锯材的质量。
6.9.2
干燥锯材的验收是以干燥质量指标为标准,以锯材的树种、规格、用途和技术要求,以及其他特
殊情况为条件进行,或由供需双方具体商定。
GB/T 6491—2012
(规范性附录)
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值
表 A.1 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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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width:0.20658in;height:0.18675in" />
(规范性附录)
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和干燥锯材最终含水率
注:自朱政贤,1985。
图 B.1 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和干燥锯材最终含水率
GB/T 6491—2012
(资料性附录)
最终含水率、分层含水率及残余应力值实验数据统计表
表 C.1 最终含水率、分层含水率及残余应力值实验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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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附录)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数据统计表
表 D.1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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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4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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