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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学习GB-T 34557-2017 砂浆、混凝土用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砂浆、混凝土用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的分类、
一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出厂、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改善砂浆、混凝土使用性能的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531 有机化工产品灼烧残渣的测定

GB 8076—2008 混凝土外加剂

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325 聚合物和共聚物水分散体 pH 值测定方法

GB/T 11175 合成树脂乳液试验方法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DL/T 5126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乳胶 latex

由单体(同一种、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单体)经乳液聚合而成聚合乳液(或共聚乳液),也可以由液体
树脂经乳化作用而形成的聚合物乳液。乳液体系中包括聚合物、乳化剂、稳定剂、分散剂、消泡剂、水等。

又称胶乳。

3.2

可再分散乳胶粉 redispersible polymer powder

可再分散乳胶粉是将树脂乳液经预处理(掺加保护胶体、抗结块剂等),再通过喷雾干燥工艺得到的

聚合物粉末;将该粉末与水再次混合,又可重新分散在水中,新乳液的性能与原始乳液基本一致。

3.3

灼烧残渣 ignition residue

样品经炭化、高温灼烧后所残留的物质。俗称灰分。

3.4

基准混凝土或砂浆 reference concrete or mortar

同一试验条件下,由水泥、骨料、水拌合而成未掺加乳胶或可再分散乳胶粉的水泥混凝土或砂浆。

GB/T 34557—2017

3.5

受检混凝土或砂浆 test concrete or mortar

同一试验条件下,由水泥、骨料、水拌合而成掺加有一定比例乳胶或可再分散乳胶粉的水泥混凝土

或砂浆。

4 分类

4.1 产品分类

按其产品形态可分为:乳胶(L) 和可再分散乳胶粉(S)。

4.2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应由产品形态、标准号组成。

示例: 乳胶标记如下:

L GB/T ××××- ××××

5 一般要求

本标准包括的产品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涉及与生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问题,应

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的性能

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生产厂应在相关的技术资料中明示产品性能的

控制值。

1 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的性能

项 目

性能

乳胶

可再分散乳胶粉

外观

无粗颗粒、异物和结块

不挥发物的质量分数

应在生产厂控制范围内

pH值

应在生产厂控制范围内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且不大于15

6.2 受检砂浆性能

受检砂浆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GB/T 34557—2017

2 受检砂浆性能

项 目

性能

凝结时间之差/min

初凝

-60~+210

终凝

抗压强度比/% ≥

70

拉伸粘结强度比/% ≥

140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比)"/% ≤

25

有抗氯离子渗透要求时选用。

6.3 受检混凝土性能

受检混凝土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受检混凝土性能

项 目

性能

凝结时间之差/min

初凝

-60~+210

终凝

抗压强度比/% ≥

80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比)"/% ≤

25

有抗氯离子渗透要求时选用。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材料及配合比

7.1.1 试件经28 d
养护后按要求进行各性能试验。基准砂浆和混凝土试件养护方法按标养条件进行;
受检砂浆和混凝土试件养护方法参照 DL/T 5126,采用湿、干交替的养护方式。

7.1.2 水泥应符合GB 8076—2008 附录A
的规定;砂浆性能试验中的砂应为标准砂;其他材料应符合 GB 8076
中对试验材料的要求。

7.1.3 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的推荐掺量:按生产厂家指定掺量。

7.1.4 基准和受检砂浆的配合比为水泥与砂的质量比为1:3,用水量按 GB/T 8077
中规定的水泥砂

浆工作性试验方法,测得的砂浆流动度达(180±5)mm 时的用水量。

基准和受检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单位水泥用量为390 kg/m³;

b) 砂率36%~40%;

c) 用水量以混凝土坍落度控制在(80±10)mm 时的用水量为准。

7.2 外观

7.2.1 乳胶外观试验按 GB/T11175 的规定进行。

7.2.2
可再分散乳胶粉外观试验:将试样薄且均匀铺在白纸上,目测有无粗颗粒、异物和结块。

GB/T 34557—2017

7.3 不挥发物的质量分数

不挥发物的质量分数按 GB/T 11175 的规定进行。

7.4 pH 值

乳胶 pH 值 按GB/T 8325 的规定进行。

7.5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按 GB/T7531 的规定进行,灼烧温度为(650±25)℃。

7.6 凝结时间之差

砂浆和混凝土的凝结时间之差按 DL/T 5126 的规定进行。

初凝凝结时间之差按式(1)计算:

△T,=To-T ………………………… (1)

式中:

△T。——初凝凝结时间之差,单位为分(min);

T 。- 受检砂浆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单位为分(min);

T 。— 基准砂浆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单位为分(min)。

终凝凝结时间之差按式(2)计算:

△Ti=Tu-Ta ………………………… (2)

式中:

△T₁—— 终凝凝结时间之差,单位为分(min);

T.- 受检砂浆和混凝土的终凝时间,单位为分(min);

T 。— 基准砂浆和混凝土的终凝时间,单位为分(min)。

7.7 抗压强度比

砂浆的抗压强度比按 DL/T 5126 的规定进行。

抗压强度比按式(3)计算:

style="width:1.75993in;height:0.6732in" /> ………………………… (3)

式中:

R; 砂浆抗压强度比(精确到1%),%;

f.— 受检砂浆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f。— 基准砂浆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比按 GB 8076 的规定进行。

7.8 拉伸粘结强度比

拉伸粘结强度比按 DL/T 5126 的规定进行。

拉伸粘结强度比按式(4)计算:

style="width:2.15326in;height:0.70664in" />

…… ………………

(4)

式中:

Ru — 拉伸粘结强度比(精确到1%),%;

GB/T 34557—2017

f.Ar— 受检砂浆的粘结抗拉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f.AT—— 基准砂浆的粘结抗拉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7.9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比)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比)试验按 GB/T 50082 的规定进行。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比)按式(5)计算:

style="width:2.01324in;height:0.64658in" /> (5)

式 中 :

R 。—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比)(精确到1%),%;

Q.s— 受检砂浆或混凝土的电通量,单位为库伦(C);

Q.s— 基准砂浆或混凝土的电通量,单位为库伦(C)。

7.10 数据处理

试验数据处理按 GB/T 8170 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6 . 1规定的技术要求。

8.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 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合同规定时。

8.3 组 批

生产厂应按原材料、工艺装备、生产日每10t 为一批,每日不足10 t 也按 一
批计。

8.4 抽样及留样

抽样及留样按照 GB/T 6679 和 GB/T6680
进行,以批为单位,每一批取样量不少于1 kg 。 每 一 批
样品应充分混匀,并分为两份,
一份按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至保质期止,以备有疑问时

提交复检或仲裁。

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GB/T 34557—2017

8.5.2 型式检验判定

乳胶各项性能符合表1和表2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可再分散乳胶粉各项性能符合

表1和表3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9 标志、出厂、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所有包装上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净质量、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及批号、贮存期、执行标准等,如有商标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包装上应特别注明劳动保护提示。

9.2 出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厂: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包装不

符、数量不足、产品受潮。

生产厂应随货提供产品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及型号、出厂日期、主要特性、适用范围及推

荐掺量、贮存条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9.3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包装应采取避光、密封防潮的措施。运输过程应防止包装损坏。出厂产品在使用前应安置在阴凉、

干燥的地方,乳胶应保温不得受冻。避免与其他易腐蚀的化学产品混放。

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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