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2187-2015 化学毒剂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毒剂报警器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监测公共场所(封闭空间、半开放空间、开放空间)和检测自然环境中毒剂种类(包

括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等)及毒剂质量浓度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化学毒剂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626(所有部分)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 18268.1—2010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 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毒剂 chemical agent

以毒害作用杀伤人员的化学物质。它具有迅速致命或造成严重伤害的性质,是构成化学武器的

基础。

3.2

模拟剂 simuland chemical agent

能表征毒剂某些特性的一种无毒或低毒替代品

3.3

神经性毒剂 nerve agent

以损害神经系统为主要毒害特征的毒剂。现特指损害胆碱能功能的有机磷毒剂。

3.4

糜烂性毒剂 vesicant agent

破坏机体细胞,以皮肤或黏膜起疱、糜烂作用为主要毒害特征的毒剂。

3.5

毒害剂量 poisoning dose

引起人或动物某种程度毒害的剂量。蒸气或气溶胶染毒时,用染毒空气的质量浓度和时间的乘积

GB/T 32187—2015

(mg ·min/m³)
表示;皮肤粘染毒剂液滴时,用单位染毒面积所含毒剂质量(mg/cm²) 表示。

3.6

无作用剂量 non-effect dose

不引起染毒人员产生可观察到的毒害效应的最大毒剂量,单位:mg ·min/m³。

3.7

阈剂量 threshold dose

引起染毒人员产生可观察到的特征毒害症状的起始毒剂量,单位:mg ·min/m³。

3.8

行动允许剂量 action allowable dose

染毒人员的5%出现轻度失能症状的毒剂量,单位:mg ·min/m³。

3.9

毒剂报警器 automatic chemical agent alarm

能自动监测空气或物体表面是否染毒,且当毒氛的质量浓度或毒剂模拟剂达到某一数值时,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3.10

报警灵敏度 sensitivity of alarm

能引起毒剂报警器报警的染毒空气的最低浓度,单位:mg/m³,
或报警的染毒空气平均浓度与监测

方向上毒云厚度乘积的最小值,单位:mg/m²。

3.11

报警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of alarm

毒剂报警器的检测器从接触染毒空气或其信息到发出报警信号所需要的时间,单位:s。

3.12

故障 failure

毒剂报警器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和时限内,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

3.13

误报 false alarm

毒剂报警器处于工作状态,在没有染毒空气的情况下,出现报警信号的现象。

4 分类

4.1 仪器分类

按仪器应用场所分为:

a) I 类:室内固定式毒剂报警器;

b) Ⅱ类:移动式毒剂报警器;

c) Ⅲ类:便携式毒剂报警器;

d) IV类:室外固定式毒剂报警器。

4.2 检测毒剂分类

按检测毒剂种类分为:

a) A
型:可同时监测神经性毒剂(沙林、梭曼、维埃克斯及其它们的模拟剂)和糜烂性毒剂(芥子气
及其它们的模拟剂);

b) B 型:神经性毒剂:沙林、梭曼、维埃克斯及其它们的模拟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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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仪器分级

仪器按其报警灵敏度与响应时间的乘积可分为:

a) S 级:安全级;

b) P 级:允许级。

5 要求

5.1 正常工作条件

仪器正常工作条件见表1。

1 正常工作条件

工作条件

仪器分类

I类

Ⅱ 类

Ⅲ类

IV类

环境条件

温度/℃

相对湿度/%

5~35

≤80

5~40

≤80

5~40

≤93

-20~40

≤93

供电条件

交流,电压/V

频率/Hz

220±22

50±1

220±22

50±1

220±22

50±1

直流,电压/V

≤36

≤36

5.2 报警信号

5.2.1
仪器应能按设定的毒剂报警阈值和方式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按规定的接口标准输出报警信
号。对毒剂的不同种类和毒氛的不同质量浓度的声、光报警信号的区别方式,按对应仪器类型的专用标
准的具体规定执行。有故障报警或干扰物报警功能的仪器,其故障或干扰物报警的声音和光的颜色应
与毒剂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

5.2.2 在室内距扬声器正面0.5 m 处测量报警音量,其A 计权声压级不应小于88
dB(A)。

5.2.3 在室内正常照明条件下,距信号灯正面5 m
处观察报警光信号,应清晰可见。

5.3 安全要求

5.3.1 接触电流

对于交流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不大于3.5 mA。

5.3.2 介电强度

对于交流供电的仪器,在不接通电源且电源开关处于接通状态下,仪器的电源相线、中线与接地端
间,经受频率为50 Hz, 电压为1500 V 的正弦交流电1 min
试验,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5.3.3 保护接地

仪器的保护连接阻抗应不大于0.1 Ω。

5.3.4 保护标识

对于安装放射源检测器的仪器,应在其外部有放射源安全图案及标识,仪器的高温加热区应有防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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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标识。

5.4 性能指标

5.4.1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在连续稳定工作时间内(见表2)应无误报和故障发生,在连续稳定工作时间(见表2)后能对毒剂

或模拟剂信号响应报警。

表 2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单位为小时

仪器分类

I类

Ⅱ 类

Ⅲ类

IV类

常温连续工作时间

8.16.24

4,8

2,4

8,16,24

高温、低温、湿热

连续工作时间

4

4

2

4

5.4.2 报警灵敏度与响应时间

5.4.2.1 I 类仪器应为安全级(S
级);Ⅱ类、Ⅲ类和IV类仪器分为安全级(S 级)或允许级(P 级)。

5.4.2.2 I
类对神经性毒剂和糜烂性毒剂按公式(1)和公式(2)计算报警灵敏度。 当 t≥300s
时,按公式(1)计算报警灵敏度:

style="width:1.18in;height:0.61336in" /> ………………………… (1)

式中:

C—— 报警灵敏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³);

D—— 毒剂蒸气或气溶胶暴露阈剂量(见表4),单位为毫克分每立方米(mg
·min/m³);

t — 报警响应时间,单位为秒(s)。

当t\<300s 时,按公式(2)计算报警灵敏度:

style="width:0.95328in;height:0.61996in" /> ………………………… ( 2)

式中:

D.— 毒剂蒸气或气溶胶暴露无作用剂量(见表4),单位为毫克分每立方米(mg
·min/m³)。

5.4.2.3
Ⅱ类、Ⅲ类和IV类仪器对神经性和糜烂性毒剂按公式(3)计算报警灵敏度。

style="width:1.25992in;height:0.60676in" /> (3)

式中:

T—— 人员防护准备时间(包括接到报警信号、佩戴好面具等),通常 T=20 s。

5.4.2.4 报警灵敏度与响应时间应符合表3要求。

表 3 报警灵敏度与响应时间

安全级(S级)

允许级(P级)

C.

mg/m³

t

S

C。

mg/m³

t

S

30

<30

50

<30

注:C,和C,为报警灵敏度;t为响应时间。

5.4.2.5
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蒸气或气溶胶的毒害剂量和毒害限值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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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毒害剂量和毒害限值 单位为毫克分每立方米

毒剂种类

毒剂名称

无作用剂量

阈剂量

行动允许剂量

神经性

沙林

0.5

1.0

2.0~5.0

梭曼

0.07

0.25

0.6~2.5

维埃克斯

0.02

0.05

0.6~2.5

糜烂性

芥子气

5

10

50~75

5.5 环境适应性

5.5.1 工作环境温度

按表1工作条件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内,仪器可连续稳定工作,并符合5.2、5.3和5.4的要求。

5.5.2 湿热工作环境

仪器温度在30℃±2℃,相对湿度(93±3)%的环境下,仪器可连续稳定工作,并符合5.2、5.3和5.4

的要求。

5.5.3 其他环境

仪器对冲击、振动、磁场、太阳辐射、气压、沙尘、长霉和盐雾等环境的适应性,应符合相关的产品

标准。

5.6 抗干扰性

仪器经人群密集场所的空气,汽、柴油内燃机尾气;公共场所消毒剂气溶胶和公共场所常用杀虫剂

气溶胶或烟雾的干扰后,仪器应能正常工作。

5.7 电池电压下限值和供电时间

5.7.1 电池电压下限值

仪器应标明电池的标称电压值,同时应具有电池工作电压下限的提示。

5.7.2 供电时间

仪器应标明电池的连续工作时间,并符合5.4.1要求。

5.8 电磁兼容性

仪器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及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应分别满足 GB/T 18268.1—2010
中性能判据 B 的要求。

5.9 外观要求

仪器的外观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仪器的外观应清洁,表面涂、镀层无明显剥落、擦伤、露底及污垢;

b) 所有铭牌及标志应耐久和清楚,内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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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紧固件不得松动、各种调节件灵活,功能正常;

d) 零件表面不得锈蚀。

5.10 成套性

全套仪器应包括以下部分:

a) 仪器;

b) 附件和备件;

c) 必要文件。

5.11 运输和运输贮存

仪器在运输包装状态下,按 GB/T 11606—2007
表1中运输、运输贮存的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其中:

a) 低温贮存: -20℃;

b) 高温贮存:55℃;

c) 交变湿热:相对湿度95%、温度55℃;

d) 跌落:自由跌落高度250 mm;

e) 碰撞:碰撞1000次。

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变形和损伤,受试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将仪器

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5.2、5.3和5.4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常温工作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常温工作条件:温度为15℃~30℃;相对湿度为45%~75%;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
m;

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检验环境空气应清洁,无干扰物质。

6.1.2 检验设备和人员

6.1.2.1
用于仪器检验的设备、装置应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6.1.2.2
仪器检验人员应具有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相关标准和检验资质证明。

6.1.3 标准物质、试剂

6.1.3.1
检验用毒剂的种类及毒氛的质量浓度,由对应仪器类型的产品标准规定。毒剂的纯度及毒氛
的发生、取样、定量分析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1.3.2
毒剂模拟剂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并鉴定合格,建议采用毒剂模拟剂代替毒剂检验报警灵敏度与
响应时间。

6.1.3.3
毒剂的贮存、毒氛的发生和定量分析等,应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强制通风等安全保障措施。

6.1.3.4
试验结束后,应对使用后的毒剂、其模拟剂及其包装用品妥善回收,并由专业人员洗消处理。

6.2 报警信号

6.2.1
按仪器设定的毒剂报警阈值和方式检验其发出的声、光报警信号,或按规定的接口标准输出的

报警信号。对毒剂的不同种类和毒氛的不同质量浓度的声、光报警信号的区别方式,按对应仪器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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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标准的具体规定检验。有故障报警或干扰物报警功能的仪器,还应检验其故障或干扰物报警的声

音和光的颜色与毒剂报警信号是否有明显区别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6.2.2 报警音量的检验应在背景噪声小于60dB(A)
的室内,仪器正常工作后,调节至报警状态,在距离 仪器扬声器正面0.5 m
处,用声级计测量其 A 声级三次取平均值。

6.2.3
报警光强度的检验应在无强光直射信号灯并有正常日光或灯光照明的室内,仪器正常工作后,
调节至报警状态,在距离仪器信号灯正面5 m 处,目视观察报警灯光强度。

6.3 安全要求

6.3.1 接触电流

应按GB 4793.1—2007 中6.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6.3.2 介电强度

仪器的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耐电压测试仪的输出电流置于漏电流5
mA
对应的挡位,耐电压测试仪的高压输出一端接在电源插头的相线和中线连线上,另一端接在连接一起的

所有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在2 s 内试验电压从0 V 开始逐渐上升到1500 V,
并保持1 min。

6.3.3 保护接地

应按GB 4793.1—2007 中6.5.1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6.3.4 保护标识

按5.3.4的要求,目视检验仪器应具有的标志。检验是否符合GB
4793.1—2007有关规定。

6.4 性能指标和环境适应性

6.4.1 常温连续稳定工作时间、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6.4.1.1 常温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仪器达到6.1.1规定工作条件,并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启动仪器。检验其进入工作状态后,开始计
时。仪器在表2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不能出现任何异常现象。连续工作时间到达时,用毒剂(模拟

剂)检验应能正确报警。

6.4.1.2 常温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在常温条件下连续稳定工作时间试验后,用不超过该类仪器报警灵敏度要求的毒氛对仪器进样时
开始计时,直至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并停止毒氛的进样。上述时间即为该次试验的报警响应
时间。待仪器从报警状态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后,重复上述步骤,共进行三次试验。第一次前和第三次

后,均应对毒氛进行取样和定量分析。

6.4.2 高温连续稳定工作时间、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6.4.2.1 高温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仪器放入符合GB/T11606—2007
中5.3.1规定的温度试验箱,温度升至表1规定温度上限,在此
温度下,仪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开始计时。仪器在表2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不能出现任何异常现

象。连续工作时间到达时,用毒剂(模拟剂)检验应能正确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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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 高温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在高温条件下连续稳定工作时间试验后,用不超过该类仪器报警灵敏度要求的毒氛对仪器进样时
开始计时,直至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并停止毒氛的进样。上述时间即为该次试验的报警响应
时间。待仪器从报警状态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后,重复上述步骤,共进行三次试验。第一次前和第三次

后,均应对毒氛进行取样和定量分析。

6.4.3 低温连续稳定工作时间、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6.4.3.1 低温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仪器放入符合GB/T 11606—2007
中4.3.1规定的温度试验箱,温度降至表1规定温度下限,在此
温度下,仪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开始计时。仪器在表2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不能出现任何异常现

象。连续工作时间到达时,用毒剂(模拟剂)检验应能正确报警。

6.4.3.2 低温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在低温条件下连续稳定工作时间试验后,用不超过该类仪器报警灵敏度要求的毒氛对仪器进样时
开始计时,直至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并停止毒氛的进样。上述时间即为该次试验的报警响应
时间。待仪器从报警状态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后,重复上述步骤,共进行三次试验。第一次前和第三次

后,均应对毒氛进行取样和定量分析。

6.4.4 湿热连续稳定工作时间、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6.4.4.1 湿热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仪器放入符合 GB/T11606—2007
中7.3.1规定的温度试验箱,将试验箱的温度升至30℃±2℃, 恒温30 min
后再开始加湿并在1 h~2h
内使相对湿度逐渐达到(93±3)%,以免仪器产生凝露。待温
度、相对湿度稳定后,仪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开始计时。仪器在表2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不能出现

任何异常现象。连续工作时间到达时,用毒剂(模拟剂)检验应能正确报警。

6.4.4.2 湿热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试验

在湿热条件下连续稳定工作时间试验后,用不超过该类仪器报警灵敏度要求的毒氛对仪器进样时
开始计时,直至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并停止毒氛的进样。上述时间即为该次试验的报警响应
时间。待仪器从报警状态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后,重复上述步骤,共进行三次试验。第一次前和第三次

后,均应对毒氛进行取样和定量分析。

注: I 类、Ⅱ类仪器可不做此项湿热试验。

6.4.5 其他环境适应性

冲击、振动、磁场、太阳辐射、气压、沙尘、长霉和盐雾等环境适应性试验方法见GB/T
11606—2007。

6.5 抗干扰性

仪器应能经受表5所列的干扰试验,在规定的试验时间内不应产生毒剂误报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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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干扰试验

序号

干扰物

试验环境

试验要求

进样时间

1

人群密集场所空气

体育馆,剧场等回风口处

人员达80%以上,持续1h后

10 min

2

汽、柴油内燃机尾气

室外,常温,风速<5 m/s

侧下风5m处,吉普车怠速

30 s

3

公共场所消毒剂气溶胶

试验室或箱内≥1 m³

按相关标准规定

3 min

4

公共场所常用杀虫剂气溶胶或

烟雾

试验室或箱内≥1m³

按相关标准规定

3 min

6.6 电池电压下限值和供电时间

6.6.1 电池电压下限值

对直流供电仪器,电池电压下限值用可调稳压电源给仪器供电,将电源电压调至能保持仪器正常工
作的电池电压下限值后,仪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开始计时。仪器在表2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不能出

现任何异常现象。连续工作时间到达时,用毒剂(模拟剂)检验应能正确报警。

6.6.2 供电时间

在仪器电池充足电的情况下,将仪器所有用电功能都置于工作状态,并观察仪器的电压指示,记录

从仪器开机时起到电池电压降低到下限值规定时间为止即为供电时间。

6.7 电磁兼容性

按 GB/T17626
(所有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仪器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及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6.8 成套性和外观

目测检查。

6.9 运输、运输贮存

包括低温贮存、高温贮存、跌落、碰撞试验,试验方法均按GB/T11606—2007
相关章节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型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由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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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仪器检验项目表

序号

不 合 格 分 类

检验项目、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不合格

质量

水平

(RQL)

判别

水平

(DL)

抽样方案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

要求

条款

试验

方法

条款

样 本 量

判定 数组

(Ac,Re)

出厂

检验

型式

检验

1

A

安全要求

5.3

6.3

30

I

3

(0,1)

2

报警信号

5.2

6.2

3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5.4.1

6.4.1

4

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5.4.2

6.4.1

5

B

高温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5.5.1

6.4.2

65

I

3

(1,2)

o

6

低温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5.5.1

6.4.3

O

7

湿热报警灵敏度和响应时间

5.5.2

6.4.4

8

其他环境适应性

5.5.3

6.4.5

O

9

抗干扰性

5.6

6.5

o

10

电池电压下限值

和供电时间

电压下限值

5.7.1

6.6.1

11

供电时间

5.7.2

6.6.2

0

12

电磁兼容性

5.8

6.7

O

13

运输、运输贮存

5.11

6.9

14

外观

5.9

6.8

15

成套性

5.10

6.8

注:○表示需要时检验的项目;●表示应进行检验的项目; 一表示不进行检验的项目;RQL表示不合格质量水平;

DL表示判别水平;n表示样本数量;Ac表示合格判定数;Re表示不合格判定数。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时机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仪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c) 仪器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d)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

e)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要求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抽样方案

采用随机抽样检验方法,即在仪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量不少于三台。

7.3.3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所选用的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样本量和判别组数等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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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判定规则

仪器判定规则如下:

a) 按照 GB/T 2829—2002 中5.11规定进行。

b)
如果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验证有效后,重新提交检验。若检验结果再次不
合格,则应停止出厂,再重复上述分析、纠正、验证等步骤,直至合格为止。

c) 如果检验合格,则允许该批产品提交鉴定、定型或出厂、入库。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仪器

8.1.1 仪器的标志

仪器应在明显的位置标志下列内容:

a) 仪器的型号、名称、规格;

b)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 电源电压、频率;

d) 仪器出厂日期及编号;

e) 其他重要标识。

8.1.2 随机文件

随同仪器的文件包括:

a) 装箱清单;

b) 附件清单;

c) 产品合格证;

d) 使用说明书。

8.2 包装

8.2.1 包装箱按GB/T13384—2008 中防潮、防震规定进行。

8.2.2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内容:

a) 仪器的型号、名称、规格和编号。

b)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 包装箱尺寸:长(mm)× 宽(mm)× 高(mm); 毛重或净重(kg)。

d)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GB/T
191—2008规定。

e) 收货单位。

8.3 运输、贮存

8.3.1 仪器在运输过程中和贮存时应防止受到剧烈冲击、雨淋、暴晒及辐射。

8.3.2
仪器应原箱存放保管,仓库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5%,不应有能引起仪器
腐蚀及电器绝缘降低的有害物质存放。

8.3.3
仪器贮存期限不应超过2年,超过期限后应对仪器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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