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7633-2011 琯溪蜜柚.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琯溪蜜柚鲜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鲜食琯溪蜜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2947 鲜柑橘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琯溪蜜柚 guanxi pummelo

琯溪蜜柚原产于福建省平和县琯溪西圃洲地,果大,倒卵圆形,果肉蜡黄色,汁多,酸甜适口,无核,

品质优良,10月中下旬成熟。

3.2

萎蔫 wilting

果皮失水皱缩。

3.3

deep scars

果皮上凹陷较深且大,已木栓化的疤痕。

3.4

裂果 cracking

果顶部皮层开裂。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具有本品种的固有特征,绿黄色,不得有萎蔫、裂果,无黄斑病斑,无粗大油胞,不得有溃疡病斑和

深疤。

GB/T 27633—2011

4.2 等级

琯溪蜜柚鲜果按感官指标分为特等、
一等和二等,同等级琯溪蜜柚依据单果质量分为4个级,各等

级的质量及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1 琯溪蜜柚质量及感官指标

项 目

等 级

特等

一等

二等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质量/

(g/个)

1400~

1700

1700~

2000

1100~

1400

>2000

<1100

1400~

1700

1700~

2.000

1100~

1400

>2000

<1100

1400~

1700

1700~

2.000

1100~

1400

>2000

<1100

果形

果形端正

果形尚端正,但不得有畸形果

色泽

色泽均匀,采收时允许有黄绿

色,但不超过果面的30%

色泽均匀,采收时允许有黄绿

色,但不超过果面的50%

色泽较均匀,采收时允许有黄

绿色,但不超过果面的70%

果面

果面光滑洁净,允许有极轻微的

表面缺陷

果面光滑洁净,病虫害等造成的 附着物合并计算,其面积不得超过

果面的10%,但这些缺陷无论如何

不能影响果实的果肉

果面光滑尚洁净,病虫害等造 成的附着物合并计算,其面积不

得超过果面的15%,但这些缺陷

无论如何不能影响果实的果肉

风味

整果有香气,果肉酸甜适度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琯溪蜜柚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 ≥

10%

可食率 ≥

60%

果皮厚度 ≤

1.5 cm

总酸度 ≤

1.1%

4.4 容许度

4.4.1 在同一级别中,特等柚中允许有不超过5%的一等柚、
一等柚中允许有不超过5%的二等柚。

4.4.2 腐烂果按果数计不得超过1%。

4.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GB/T 27633—2011

5 检验方法

5.1 感 官

以目测检验为准。

5.2 可溶性固形物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见附录 A。

5.3 可 食 率

用天平称出全果质量,并称出外果皮+海绵层质量和种子质量(单位:g),
然后按式(1)计算。

style="width:3.48005in;height:0.56672in" /> (1)

式 中 :

X— 可食率,%;

m 全果质量,单位为克(g);

mi— 外果皮+海绵层质量,单位为克(g);

m₂— 种子质量,单位为克(g)。

5.4 单果质量

用相应准确度的衡器称量。

5.5 果皮厚度

用相应准确度的衡器测量。

5.6 总酸度

按 GB/T 12456 中的规定进行测量。

5.7 风味

以品尝果肉检验为准。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同 一 生产单位或同时销售的同级果实为 一检验批,但
一批数量最多不超过2000袋(箱)。
抽样比例以箱计,100袋(箱)以内随机抽2袋(箱);100袋(箱)以上按2%随机抽检,最少不少于10个
果实,最多不超过15袋(箱)。

6.2 检验分类:分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6.3 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按第4章的规定,交收检验按4. 1、4.3、4.4的规定。

6.4 每批商品果应进行交收检验,如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种植管理技术有重大改变时;

b) 新开发果园首次采收时;

c) 客商或合同有要求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

GB/T 27633—2011

6.5
判定规则:对抽样待检的样果进行合格判定,凡有一项不符合4.1、4.2、4.3规定即判定为不合格
果,不合格果超过10%或抽样待检的样果不符合4.4时,判定该箱为不合格,并予标记与记录;每批的
不合格箱数超过10%时,就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批,根据需要,可加倍抽样重复检验一
次,若仍不合格的,则应降等级处理和重新检测,但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卫生指标不进行复验。

7 标志、包装

7.1 标志

包装箱外侧应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质量(毛重或净含量)或果实个数、包装日期、生产单位、执

行标准号、产品商标内容,以及防晒、雨淋等标志内容,标志符号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无异味、无污染,不对果实造成污染和损伤,外包装采用瓦楞纸或塑料网袋,每个外包

装袋(箱)装果2个~8个为宜。

8 贮存、运输

贮存与运输按GB/T12947 的规定执行。

GB/T 27633—2011

A

(规范性附录)

水果、蔬菜制品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折射仪法

A.1 原理

在20℃用折射仪测定试样溶液的折射率,从仪器的刻度尺上直接读出可溶性固形物的含量。

A.2 仪器设备

A.2.1 折射仪:刻度尺上的最小分度值,折射率(nD)
为0.001,读数可估计至0.0003;糖量浓度最小分

度值为0.5%,读数可估计至0.25%。

A.2.2 恒温水浴。

A.2.3 高速组织捣碎机:10000 r/min~12000 r/min。

A.2.4 架盘天平:感量0.01 g。

A.2.5 烧杯:250 mL。

A.3 测定步骤

A.3.1 样液制备

A.3.1.1 需加水稀释的试样,应适当减少加水量,以避免扩大测定误差。

A.3.1.2
液体制品:如澄清果汁、糖液等,试样混匀后直接用于测定,混浊制品用双层擦镜纸或纱布挤

出汁液测定。

A.3.1.3
新鲜果蔬、罐藏和冷冻制品:取试样的可食部分切碎、混匀(冷冻制品须预先解冻),称取

250g, 准确至0.
1g,放入高速组织捣碎机捣碎,用两层擦镜纸或纱布挤出匀浆汁液测定。

A.3.1.4 酱体制品:如果酱、果冻等,称取25g~50g, 准确至0.01g,
放入预先称量的烧杯中,加入

100mL~150mL 蒸馏水,用玻棒搅匀,在电热板上加热至沸腾,轻沸2min~3min,
放置冷却至室温,再

次称量,准确至0.01g,然后通过滤纸或布氏漏斗过滤,滤液供测定用。

A.3.1.5 干制品:把试样可食部分切碎,混匀,称取10 g~20g,
准确至0.01g, 放入称量过的烧杯,加 入5倍~10倍蒸馏水,置沸水浴上浸提30
min, 不时用玻璃棒搅动。取下烧杯,待冷却至室温,称量,准

确至0.01g,过滤。

A.3.2 测定

A.3.2.1
调节恒温水浴循环水温度在(20±0.5)℃,使水流通过折射仪的恒温器。循环水也可在

15℃~25℃范围内调节,温度恒定不超过±0.5℃。

A.3.2.2
用蒸馏水校准折射仪读数,在20℃时将可溶性固形物调整至0;温度不在20℃时,按表
A. 1

的校正值进行校准。

A.3.2.3
将棱镜表面擦干后,滴加2滴~3滴待测样液于棱镜中央,立即闭合上下两块棱镜,对准光
源,转动消色调节旋钮,使视野分成明暗两部分,再转动棱镜旋钮,使明暗分界线适在物镜的十字交叉点

上,读取刻度尺上所示百分数,并记录测定时的室内温度。

GB/T 27633—2011

A.4 测定结果计算

A.4. 1 温度校正

测定的循环水温度不在20℃时,查表 A. 1
将检测读数校正为20℃标准温度下的可溶性固形物

含量。

表 A.1 折射仪测定可溶性固形物温度校正

温度

环境温度

0

5

10

15

20

25

30

40

50

60

70

应减去的校正值

%

15

0.27

0.29

0.31

0.33

0.34

0.34

0.35

0.37

0.38

0.39

0.40

16

0.22

0.24

0.25

0.26

0.27

0.28

0.28

0.30

0.30

0.31

0.32

17

0.17

0.18

0.19

0.20

0.21

0.21

0.21

0.22

0.22

0.23

0.24

18

0.12

0.13

0.13

0.14

0.14

0.14

0.14

0.15

0.15

0.16

0.16

19

0.06

0.06

0.06

0.07

0.07

0.07

0.07

0.08

0.08

0.08

0.08

应加上的校正值

%

21

0.06

0.07

0.07

0.07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22

0.13

0.13

0.14

0.14

0.15

0.15

0.15

0.15

0.16

0.16

0.16

23

0.19

0.20

0.21

0.22

0.22

0.23

0.23

0.23

0.24

0.24

0.24

24

0.26

0.27

0.28

0.29

0.30

0.30

0.31

0.31

0.31

0.32

0.32

25

0.33

0.35

0.36

0.37

0.38

0.38

0.39

0.40

0.40

0.40

0.40

A.4.2 计算公式

未经稀释的试样,温度校正后的读数即为试样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稀释过的试样,可溶性固形

物的含量按式(A. 1) 计算:

style="width:1.42009in;height:0.56672in" />

… … … … … … … … … … … … … …(A. 1)

式中:

Y —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p— 测定液可溶性固形物含量(质量分数),%;

m₃—— 稀释前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4— 稀释后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A.4.3 结果表示

同一试样取两个平行样测定,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style="width:3.09333in" />GB/T 27633—2011

A.4.4 允许差

两个平行样的测定结果最大允许绝对差,未经稀释的试样为0.5%,稀释过的试样为0.5%乘以稀

释倍数(即稀释后试样克数与稀释前试样克数的比值)。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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