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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40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Z68 DB23 DB23/T 2638-2020 备案号: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标准 Standard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2020 -06-08 发布 2020 - 07-07 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标准》 Standard for rur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DBXX/XXXX-2020 备案号: 主编部门: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黑 龙 江 省 城 乡 建 设 研 究 所 黑龙江东林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施行日期: 2 0 2 0 年 X X 月 X X 日 2020 哈尔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 XXXX 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地方 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标准》为黑龙江省推荐 性地方标准,编号为 DBXX/xxxx-2020。自 2020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XX 月 XX 日 前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 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 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等文件要 求,按照黑龙江省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县(市、区)域农村生 活垃圾治理能达到的技术目标,结合本省县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定义;3 基本 规定;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原则;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6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东北林业大学(地址:哈尔滨市香 坊区和兴路 26 号;邮编:150040;联系电话:0451- 82190820;; 邮箱:[email protected]),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研究所、黑 龙江东林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继红 王 钢 史 张钧誌 金礼学 杜 南 孙晓铭 江 星 蕾 熊俣虹 唐超然 韩宏伟 于景洋 边喜龙 郭一雄 孔明畅 韩晓林 刘忠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健 常影 王晶 郭泽林 代英杰 吴冰 陈庚 目次 l 总 则........................................................................................... 3 2 术语和定义.................................................................................. 4 3 基本规定...................................................................................... 6 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原则.............................................................. 7 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8 6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10 引用标准名录.................................................................................16 条文说明.........................................................................................17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3 2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3 Basic Requirements············································· 6 4 Rural Domestic Waste Disposal Principles·················· 7 5 Rural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8 6 Class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Rural Domestic Waste··· 1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6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 2 1 总 则 1.0.1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规范农村生活 垃圾处理,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县(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行政 村、自然屯的生活垃圾处理。 1.0.3 农村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2 术语和定义 2.0.1 农村生活垃圾 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 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2.0.2 可堆肥垃圾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 成肥料的垃圾。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 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2.0.3 不可堆肥垃圾 在垃圾分类时,除可堆肥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农村生 活垃圾。包括: 1 可回收物: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 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金属、纸类、玻璃、塑料和橡胶五大类。 2 不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包括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塑 料袋、卫生用纸等。 2.0.4 有害垃圾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对人 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主要包括过期药 品、灯管灯具、电池、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零散的农药 瓶及农药袋、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废弃水银温度计等。 2.0.5 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 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 处理”的方式,最后纳入县(市、区)级以上的生活垃圾无害化 处理系统的处理模式。 4 2.0.6 集中处理模式 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处理”的方式,最 后纳入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的处理模式。 2.0.7 分散处理模式 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的方式,最后纳入村生活 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的处理模式。 2.0.8 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就是要把垃圾及时收集、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广泛应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是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垃圾处 理的目的是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5 3 基本规定 3.0.1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 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体系,建立农 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 惯。 3.0.2 完善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配备,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 应,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形成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协同处理新格局,实现农村生活垃圾从散乱堆放或简易填埋向无 害化处理的转变。 3.0.3 逐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改善村容环境和面貌。 6 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原则 4.1 基本要求 4.1.1 各地可根据环境要求、交通条件与经济能力,合理选择垃 圾处理模式和处理技术。 4.1.2 按照“城乡统筹、设施共建、合理规划、协同推进”的原 则,可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建立跨村域、跨乡(镇)域、跨县 (市、区)域垃圾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运行成本。 4.1.3 因地制宜,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散的处理方式,鼓励不可堆 肥垃圾与城镇同类垃圾集中统筹处理,偏远乡村可采取“经济、 适用、环保”的方式,采取分片区集中或就近就地处理。 4.2 处理原则 4.2.1 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经济适用、运行安 全、规模适度、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4.2.2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选用技术成熟、经 济适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处理技术。 4.2.3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采用露天随意堆放、露天焚烧、投放水 体及河道、简易填埋等不规范处理方式。 4.2.4 严禁将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标准道路路基和房屋 地基建设。 7 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5.1 一般原则 5.1.1 农村生活垃圾宜集中处理为主,不应建设简易处理设施, 造成环境污染。 5.1.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优先利用县(市、区)域的生活垃圾 终端处理设施,如设施容量不足,无法满足清运标准时,应及时 新建、改建或扩建。 5.1.3 农村生活垃圾宜优先选择城乡一体化模式,不具备城乡一 体化模式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自建或者合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并符合现行国家建设和环保相 关标准。 5.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 5.2.1 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 终端处理设施规模。 5.2.2 结合垃圾分类采用成熟可靠的工艺,确定合理的处理设施 规模。 5.2.3 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内垃圾产生量 及预测量合理确定处理设施规模。 5.2.4 充分考虑经济合理、技术可靠、操作可行等因素确定处理 设施规模。 8 5.3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工艺选择 5.3.1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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