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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6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3774—2020 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 2020 - 06 - 08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7 - 08 实施 发 布 DB37/T 377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泰安市民政局、滨州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红红、祁晓丹、宋坤、赵振、田雅。 I DB37/T 3774—2020 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规则、等级划分条件、评定程序、等级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幸福院 以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务为原则,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村级老年人公共 服务设施,主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具备集中居住条件、符合安 全标准要求的,可提供居住服务。 3 等级划分规则 3.1 农村幸福院划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级越高,表示农村幸 福院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3.2 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依据七个方面的综合情况开展评定,包括建筑和场地、服务环境、服务项目、 设施设备、从业人员、运行与管理、服务成效。 4 一星级 4.1 基本要求 投入运行满1年,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统计录入“山东省养老管理信息系统”,3年内无重 大责任事故。 4.2 建筑和场地 2 4.2.1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m 。 4.2.2 室内功能区布局应能满足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需求。 4.3 服务环境 4.3.1 标识标志设置醒目,使用规范。 4.3.2 室内温度适宜,光照充足。 4.3.3 公共区域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 1 DB37/T 3774—2020 4.4 服务项目 应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服务项目至少包括棋牌类活动、书刊阅读活动、观看影视活动、计划性团体 娱乐活动、健身活动等2种以上。 4.5 设施设备 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2 a) 每 50 m 至少配有 1 个灭火器; b) 至少配备包括棋牌桌、书报期刊、电视机、健身器材等 2 种以上文化娱乐设施设备。 4.6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中: a) 管理人员 1 名; b) 服务人员至少 1 名,可由管理人员兼任。 4.7 运行与管理 4.7.1 村委会负责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可委托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4.7.2 在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4.7.3 建有基本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值班管理制度、服务人员工作制度、老年人行为 规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4.8 服务成效 4.8.1 服务天数月均不少于 20 天。 4.8.2 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 80 %以上。 5 二星级 5.1 基本要求 投入运行满1年,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统计录入“山东省养老管理信息系统”,3年内无重 大责任事故。 5.2 建筑和场地 2 5.2.1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m 。 5.2.2 室内用房至少划分为文化娱乐区、餐厨区、休息区、卫生区 4 个功能区域。 5.3 服务环境 5.3.1 标识标志设置醒目,使用规范。 5.3.2 室内温度适宜,光照充足。 5.3.3 公共区域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 5.4 服务项目 应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其中: 2 DB37/T 3774—2020 a) b) c) 文化娱乐服务至少包括棋牌类活动、书刊阅读活动、观看影视活动、计划性团体娱乐活动、健 身活动等 3 种以上; 精神慰藉服务至少包括言语沟通、亲情陪伴、情绪疏导等 1 种以上; 日间照料服务至少包括膳食服务以及必要的午间休息服务。膳食服务可聘用专人提供膳食制作 或由专业餐饮机构提供配餐服务,也可配备基本厨房厨具设施,由老年人自助完成膳食制作。 5.5 设施设备 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2 a) 每 50 m 至少配有 1 个灭火器; b) 至少配备棋牌桌、书报期刊、电视机、健身器材等 3 种以上的文化娱乐设施设备; c) 卫生间、走廊、楼梯等公共空间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d) 配备满足需求的临时休息设施,临时休息床位及被褥等可根据需要适当配置; e) 必要的餐具、就餐桌椅; f) 设立厨房的,应配备满足需求的厨房用具,同时根据食品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冷冻(藏)、消 毒、留样等设施设备。 5.6 从业人员 5.6.1 从业人员应包括管理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其中: a) 管理人员至少 1 名; b) 专职服务人员至少 1 名。 5.6.2 应联系村民或社会爱心人士提供志愿服务。 5.6.3 聘用专人提供膳食制作服务的,膳食制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 5.7 运行与管理 5.7.1 村委会负责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可委托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5.7.2 成立由院长、入院老年人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监 督院内各项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并对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5.7.3 在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5.7.4 与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签署《就餐协议》。提供配餐服务的,应与配餐公司签署《配餐服务协 议》。 5.7.5 在一星级农村幸福院日常运行与管理制度基础上增加与日间照料相关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制度。 5.8 服务成效 5.8.1 服务天数月均不少于 20 天。 5.8.2 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 85 %以上。 6 三星级 6.1 基本要求 投入运行满1年,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统计录入“山东省养老管理信息系统”,3年内无重 大责任事故。 3 DB37/T 3774—2020 6.2 建筑和场地 2 6.2.1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 m 。 2 6.2.2 床均使用面积不小于 6 m 。 6.2.3 室内用房至少划分为文化娱乐区、餐厨区、休息区、居住区、洗浴区 5 个功能区域。 6.3 服务环境 6.3.1 标识标志设置醒目,使用规范。 6.3.2 室内温度适宜,光照充足。 6.3.3 公共区域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 6.4 服务项目 应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居住服务和健康服务。其中: a) 文化娱乐服务至少包括棋牌类活动、书刊阅读活动、观看影音活动、健身活动、计划性团体娱 乐活动等 4 种以上; b) 精神慰藉服务至少包括言语沟通、亲情陪伴、情绪疏导等 2 种以上; c) 居住服务包括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浴服务等项目; d) 健康服务包括健康状况基础测量(体温、血压、脉搏等)、保健服务等项目。健康服务可由内 设卫生室或通过就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的方式提供。 6.5 设施设备 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 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标志、灭火器材等,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b) 至少配备棋牌桌、书报期刊、电视机、播放设备、健身器材等 4 种以上文化娱乐设施设备; c) 居住床位不少于 20 张,配备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 d) 卫生间、洗浴间、走廊、楼梯等公共空间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e) 满足需求的临时休息设施,临时休息床位及被褥等可根据需要适当配置; f) 必要的餐具、就餐桌椅; g) 必要的厨房用具,以及根据食品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冷冻(藏)、消毒、留样等设施设备。 6.6 从业人员 6.6.1 从业人员应包括管理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其中: a) 管理人员至少 1 名; b) 专职服务人员至少 2 名。 6.6.2 应联系村民或社会爱心人士提供志愿服务。 6.6.3 餐饮服务人员应取得健康证。 6.6.4 内设卫生室的,应配有医务人员至少 1 人,且取得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 6.7 运行与管理 6.7.1 村委会负责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可委托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6.7.2 成立由院长、入院老年人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监 督院内各项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并对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6.7.3 在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4 DB37/T 3774—2020 6.7.4 与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签署《就餐协议》,与有入住需求的老年人签署《入住协议》。 6.7.5 通过委托方式提供健康服务的,应与医疗机构签署《医疗卫生服务协议》。 6.7.6 在二星级农村幸福院日常运行与管理制度基础上,增加与居住服务、健康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至少包括:入院档案管理制度、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6.8 服务成效: 6.8.1 服务天数月均不少于 30 天。 6.8.2 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 90 %以上。 7 评定程序 7.1 7.2 7.3 7.4 7.5 凡满足等级划分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可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等级评定。 农村幸福院申请评定等级需提交《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请表》(附录 A)。 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工作应按照本标准各等级划分条件及附录 B 进行。 对通过等级评定的农村幸福院,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8 等级管理 8.1 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 3 年,到期复核 1 次。 8.2 复核合格的农村幸福院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8.3 复核不合格的农村幸福院,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出降级或取消等级等相应处理。 8.4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立即取消其等级,3 年内不再受理等级评 定申请。 8.5 因其他原因被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农村幸福院,自降级或取消等级之日起 1 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 定等级。 5 DB37/T 3774—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请表 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等级 填报日期 6 DB37/T 3774—2020 一、基本情况 运营方 幸福院名称 名称 地址 市 县/区 联系人 镇/街 村/居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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